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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1页
引言第11-12页
一、我国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第12-13页
 (一) 前罪和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第12-13页
 (二) 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第13页
二、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第13-18页
 (一) 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过于狭窄第13-14页
 (二) 规定特殊累犯(甚至是普通累犯)不得假释,缺乏合理性第14-16页
 (三) 条文用语不够严谨、周密第16页
 (四) 将成立特殊累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没有科学性第16-18页
三、完善我国现行特殊累犯制度的几点建议第18-33页
 (一) 扩大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第18-28页
  1. 为何要扩大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第18-19页
  2. 成立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应如何扩大第19-28页
 (二) 应明确特殊累犯亦可以假释,但条件可以适当从严第28-29页
 (三) 将《刑法》第65 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改为“主刑执行完毕”第29页
 (四) 扩大成立特殊累犯的主体范围,明确单位可以成为特殊累犯的犯罪主体第29-33页
四、小结第33-35页
致谢第35-36页
参考文献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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