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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的出租权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10页
第一章 规定出租权的必要性第10-17页
 第一节 出租权产生的现实背景第10-11页
 第二节 出租权是新技术条件下利益平衡的需要第11-17页
  一、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11-14页
  二、对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第14-17页
第二章 出租行为的构成第17-37页
 第一节 出租行为应使得作品载体发生转移第18-32页
  一、出租的本质特征第18-19页
  二、作品可以通过有形方式再现第19-22页
  三、出租行为不应扩大适用于网络环境第22-28页
  四、我国法对“作品有形载体转移”要件规定的缺失第28-32页
 第二节 出租行为应具有“商业性”第32-37页
  一、出租行为应以营利为目的第33-36页
  二、“有偿”使用并不等于“商业性”出租第36-37页
  三、我国法应明确规定出租行为的“商业性”构成第37页
第三章 对出租权的限制第37-44页
 第一节 对计算机软件出租权的限制第37-42页
  一、立法对计算机软件限制的规定第38-39页
  二、“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判断标准第39-40页
  三、区别看待复制在计算机上的软件第40-42页
 第二节 合理使用制度不适用于出租权第42-44页
  一、合理使用的非商业性要求第42-43页
  二、构成出租行为的前提是对作品的商业性使用第43-44页
结语第44-46页
参考文献第46-49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9-50页
后记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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