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上的出租权研究
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规定出租权的必要性 | 第10-17页 |
第一节 出租权产生的现实背景 | 第10-11页 |
第二节 出租权是新技术条件下利益平衡的需要 | 第11-17页 |
一、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 第11-14页 |
二、对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 | 第14-17页 |
第二章 出租行为的构成 | 第17-37页 |
第一节 出租行为应使得作品载体发生转移 | 第18-32页 |
一、出租的本质特征 | 第18-19页 |
二、作品可以通过有形方式再现 | 第19-22页 |
三、出租行为不应扩大适用于网络环境 | 第22-28页 |
四、我国法对“作品有形载体转移”要件规定的缺失 | 第28-32页 |
第二节 出租行为应具有“商业性” | 第32-37页 |
一、出租行为应以营利为目的 | 第33-36页 |
二、“有偿”使用并不等于“商业性”出租 | 第36-37页 |
三、我国法应明确规定出租行为的“商业性”构成 | 第37页 |
第三章 对出租权的限制 | 第37-44页 |
第一节 对计算机软件出租权的限制 | 第37-42页 |
一、立法对计算机软件限制的规定 | 第38-39页 |
二、“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判断标准 | 第39-40页 |
三、区别看待复制在计算机上的软件 | 第40-42页 |
第二节 合理使用制度不适用于出租权 | 第42-44页 |
一、合理使用的非商业性要求 | 第42-43页 |
二、构成出租行为的前提是对作品的商业性使用 | 第43-44页 |
结语 | 第44-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9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9-50页 |
后记 | 第50-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