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3页 |
中文关键词 | 第3-4页 |
英文摘要 | 第4-5页 |
英文关键词 | 第5-6页 |
一、我国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演变 | 第6-8页 |
(一)第一阶段(1952-1980年)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标志 | 第6页 |
(二)第二阶段(1980-1988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为标志 | 第6-7页 |
(三)第三阶段(1988-1997年)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施行为标志 | 第7页 |
(四)第四阶段(1997年至今)以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标志 | 第7-8页 |
二、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类型之一:基本主体 | 第8-17页 |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 第8-9页 |
(二)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第9-12页 |
(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第12-17页 |
三、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类型之二:补充主体 | 第17-20页 |
(一)贪污罪补充犯罪主体之外延 | 第17-18页 |
(二)如何认定贪污罪之补充犯罪主体 | 第18-19页 |
(三)“国有资产”、“国有财产”与“国有财物”之概念及其区分意义 | 第19-20页 |
四、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类型之三:特别主体 | 第20-21页 |
(一)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存在区别 | 第20页 |
(二)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存在差别 | 第20-21页 |
(三)从词义上讲,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同于刑法第382条规定的犯罪主体 | 第21页 |
五、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 第21-24页 |
(一)学术界存在的主要观点及其不足 | 第21-22页 |
(二)研究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必须从立法实际出发进行抽象概括 | 第22-23页 |
(三)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是身份和职务便利内容的统一 | 第23-24页 |
六、纯化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构想 | 第24-27页 |
后记 | 第2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