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适用
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第一章 绪论 | 第10-17页 |
第一节 研究目的 | 第10页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10-14页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14-15页 |
一、基本观点 | 第14页 |
二、基本方法 | 第14-15页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第15-17页 |
第二章 情势变更制度的发展与立法 | 第17-24页 |
第一节 情势变更制度是契约严守原则的突破 | 第17页 |
第二节 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立法 | 第17-19页 |
第三节 情势变更制度在域外的发展与立法 | 第19-24页 |
一、情势变更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和立法 | 第19-21页 |
二、情势变更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和立法 | 第21-24页 |
第三章 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适用 | 第24-38页 |
第一节 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之适用要件 | 第24-34页 |
一、有情势变更之客观事实发生 | 第24-25页 |
二、情势变更发生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 | 第25-26页 |
三、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 | 第26-29页 |
四、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第29-30页 |
五、与情势变更相关的制度 | 第30-34页 |
第二节 司法实务中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 | 第34-36页 |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风险分配规则 | 第34-35页 |
二、情势变更之发生的不可归责性 | 第35-36页 |
第三节 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后果 | 第36-38页 |
一、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 第36-37页 |
二、解除或变更合同 | 第37-38页 |
第四章 情势变更制度的完善 | 第38-45页 |
第一节 情势变更制度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 第38-40页 |
第二节 在规定中体现不可归责性要件 | 第40页 |
第三节 需对商业风险的定义进行明确 | 第40-41页 |
第四节 明确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模式 | 第41-45页 |
一、再交涉义务模式 | 第42页 |
二、二次效力模式 | 第42-43页 |
三、变更或解除模式 | 第43-45页 |
第五章 结论 | 第45-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49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第49-50页 |
致谢 | 第50-51页 |
附件 | 第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