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导言 | 第11-16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1-12页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12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2-14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14页 |
五、论文结构 | 第14页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14-16页 |
第一章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述析 | 第16-31页 |
第一节 我国有关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规定及分析 | 第16-24页 |
一、功能性特征界定不清 | 第17-20页 |
二、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规则不统一 | 第20-24页 |
第二节 国外有关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规定及分析 | 第24-31页 |
一、美国 | 第24-27页 |
二、德国 | 第27-28页 |
三、日本 | 第28-29页 |
四、欧洲 | 第29-31页 |
第二章 功能性特征之重新界定 | 第31-43页 |
第一节 功能性特征应当采用简洁式定义 | 第31-36页 |
一、功能性特征应以功能或效果为其本质内涵 | 第31-33页 |
二、对功能性特征概念外延的解读 | 第33-36页 |
第二节 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不必以条文形式规定例外情形 | 第36-43页 |
一、我国有关功能性特征“认定例外”规定的类型化分析 | 第36-41页 |
二、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不必以条文设置“例外”情形的其他理由 | 第41-43页 |
第三章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 第43-57页 |
第一节 行政和司法两套规则不必在条款上予以统一 | 第43-46页 |
一、词义分析——“理解”与“解释”不同 | 第43-44页 |
二、法律效力分析——两者不具有统一的法理基础 | 第44-45页 |
三、条款原意探析——两者不具有统一的实践基础 | 第45-46页 |
第二节 两套规则相衔接以确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第46-48页 |
一、几点驳斥和几点澄清 | 第46-48页 |
二、行政和司法两套规则的适用需进行制度自洽的其他理由 | 第48页 |
第三节 功能性特征的等同判定标准 | 第48-57页 |
一、“三个基本上相同”准则的再厘清 | 第48-51页 |
二、“显而易见”标准存在的缺陷 | 第51-53页 |
三、引入“可预见性”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 第53-55页 |
四、功能性特征等同判定的时间基准应当采用“申请日”标准 | 第55-57页 |
结论 | 第57-59页 |
参考文献 | 第59-65页 |
后记 | 第65-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