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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1页
第一章 危险驾驶案件及其严重危害第11-17页
 第一节 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第11-15页
  一、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第11-13页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第13-14页
  三、严重助长了漠视法纪、漠视生命、漠视公共安全的风气第14-15页
 第二节 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理论依据第15-17页
  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与基本特征第15页
  二、如何考察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第15-16页
  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理论依据第16-17页
第二章 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与处罚第17-31页
 第一节 我国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第17-19页
  一、民法层面第17页
  二、行政法层面第17-18页
  三、刑法层面第18-19页
 第二节 境外对饮酒驾车的惩罚规定第19-22页
  一、美国:醉驾可以“蓄意谋杀”定罪,判处死刑第19-20页
  二、日本:醉驾者被判处入狱监禁20 年第20-21页
  三、法国:超速50 公里是犯罪第21页
  四、其他各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第21-22页
 第三节 我国目前对危险驾驶行为处罚存在的问题第22-25页
  一、我国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第22-23页
  二、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过轻第23页
  三、我国各地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裁量标准、法律适用不统一第23-24页
  四、我国对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第24页
  五、我国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犯罪的法条设置仍存在缺失第24-25页
 第四节 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的难点第25-31页
  一、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难以统一第25-27页
  二、危险驾驶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难以区分第27-29页
  三、危险驾驶案件能否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量刑第29-30页
  四、用结果解释动机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第30-31页
  五、把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扩大解释之嫌第31页
第三章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争第31-45页
 第一节 危险驾驶行为不应入罪第32-33页
  一、刑法不应将过失危险犯入罪第32页
  二、现行法律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第32-33页
  三、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第33页
  四、应以事先预防为主第33页
 第二节 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入罪第33-35页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第33-34页
  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第34页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肇事案件并不具有针对性第34-35页
  四、危险驾驶行为的多样性第35页
 第三节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现实基础第35-37页
  一、有危险犯立法的先例第35页
  二、从比较法的角度,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第35-36页
  三、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已充分认识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提出了立法动议第36-37页
  四、《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醉酒驾驶等犯罪第37页
 第四节 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第37-45页
  一、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第38-40页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第40-42页
  三、健全与危险驾驶相关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第42-44页
  四、形成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治理机制第44-45页
结束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7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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