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危险驾驶案件及其严重危害 | 第11-17页 |
第一节 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第11-15页 |
一、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第11-13页 |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第13-14页 |
三、严重助长了漠视法纪、漠视生命、漠视公共安全的风气 | 第14-15页 |
第二节 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理论依据 | 第15-17页 |
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与基本特征 | 第15页 |
二、如何考察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 | 第15-16页 |
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理论依据 | 第16-17页 |
第二章 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与处罚 | 第17-31页 |
第一节 我国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第17-19页 |
一、民法层面 | 第17页 |
二、行政法层面 | 第17-18页 |
三、刑法层面 | 第18-19页 |
第二节 境外对饮酒驾车的惩罚规定 | 第19-22页 |
一、美国:醉驾可以“蓄意谋杀”定罪,判处死刑 | 第19-20页 |
二、日本:醉驾者被判处入狱监禁20 年 | 第20-21页 |
三、法国:超速50 公里是犯罪 | 第21页 |
四、其他各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 第21-22页 |
第三节 我国目前对危险驾驶行为处罚存在的问题 | 第22-25页 |
一、我国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 | 第22-23页 |
二、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过轻 | 第23页 |
三、我国各地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裁量标准、法律适用不统一 | 第23-24页 |
四、我国对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 第24页 |
五、我国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犯罪的法条设置仍存在缺失 | 第24-25页 |
第四节 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的难点 | 第25-31页 |
一、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难以统一 | 第25-27页 |
二、危险驾驶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难以区分 | 第27-29页 |
三、危险驾驶案件能否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量刑 | 第29-30页 |
四、用结果解释动机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 第30-31页 |
五、把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扩大解释之嫌 | 第31页 |
第三章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争 | 第31-45页 |
第一节 危险驾驶行为不应入罪 | 第32-33页 |
一、刑法不应将过失危险犯入罪 | 第32页 |
二、现行法律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 第32-33页 |
三、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 | 第33页 |
四、应以事先预防为主 | 第33页 |
第二节 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入罪 | 第33-35页 |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第33-34页 |
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 第34页 |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肇事案件并不具有针对性 | 第34-35页 |
四、危险驾驶行为的多样性 | 第35页 |
第三节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现实基础 | 第35-37页 |
一、有危险犯立法的先例 | 第35页 |
二、从比较法的角度,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 第35-36页 |
三、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已充分认识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提出了立法动议 | 第36-37页 |
四、《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醉酒驾驶等犯罪 | 第37页 |
第四节 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37-45页 |
一、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 第38-40页 |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 | 第40-42页 |
三、健全与危险驾驶相关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 第42-44页 |
四、形成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 第44-45页 |
结束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7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