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2页 |
导言 | 第12-17页 |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 | 第12-13页 |
第二节 写作背景及思路 | 第13-14页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概况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14-16页 |
第四节 文章的研究意义 | 第16-17页 |
第一章 英国信托法中的信义义务与不得秘密获利原则 | 第17-25页 |
第一节 英国信托内涵及信义义务 | 第17-20页 |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基石 | 第17-18页 |
二、合同的不完备性催生了信义义务 | 第18-19页 |
三、合同解释论下信托受托人和公司管理层信义义务的不同 | 第19-20页 |
第二节 不得秘密获利原则 | 第20-25页 |
一、Keech 案对酬金规则的确立及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 第21-22页 |
二、Boardman 案中对信息价值的论述及评判标准 | 第22-24页 |
三、违反不得秘密获利原则的救济方法及推定信托的产生 | 第24-25页 |
第二章 不得秘密获利原则的发展评述 | 第25-38页 |
第一节 不得秘密获利原则的严厉性评述及最新发展 | 第25-32页 |
一、利益冲突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Conflicts)及 Foster 案遵行“事实主义”带来的新发展 | 第25-27页 |
二、受托人忠实与否 (The Loyalty of Fiduciaries)的影响及 Murad 案对于受托人忠实情形的思考 | 第27-30页 |
三、禁止性救济(Injunctive Relief)及 Ocular 案基于经济效益原则否认该救济原则的运用 | 第30-31页 |
四、僵硬的信托受托人无私服务的理念及立法新局面 | 第31-32页 |
第二节 对判例法新发展的评述 | 第32-35页 |
一、Foster 案关于公司管理层的原则能否适用于信托受托人存在质疑 | 第33-34页 |
二、运用补偿性救济原则目前尚不具有实践性 | 第34-35页 |
第三节 坚持不得秘密获利原则严厉性的优势 | 第35-38页 |
一、坚持不得秘密获利原则的严格执行可以保障法律的确定性 | 第35-36页 |
二、坚持不得秘密获利原则的严格执行可以获得经济效率性 | 第36-37页 |
三、坚持不得秘密获利原则的严格执行可以达到道德上的震慑力 | 第37-38页 |
第三章 不得秘密获利原则的影响 | 第38-45页 |
第一节 消极与积极规定的影响 | 第39-40页 |
一、不得秘密获利原则对我国信托立法的消极影响 | 第39-40页 |
二、不得秘密获利原则对我国信托立法的积极影响 | 第40页 |
第二节 在大陆法国家的影响 | 第40-42页 |
一、英美法系认为信托当事人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基石 | 第40-41页 |
二、成文法的不完备性使大陆法系国家在受托人义务方面存在巨大的制度浪费 | 第41-42页 |
第三节 对我国公司法的影响 | 第42-45页 |
一、责任范围之狭隘 | 第43页 |
二、救济措施之笼统 | 第43-44页 |
三、相对禁止事项规定之不足 | 第44-45页 |
第四章 不得秘密获利原则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 第45-52页 |
第一节 执法与监管良性互动的必要性—以执法经济学为指引 | 第45-47页 |
一、执法与监督的共存 | 第45-46页 |
二、执法与监督的权利分配 | 第46-47页 |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不得秘密获利原则在我国金融监管领域运用的必要性—以基金持有者维权为视角 | 第47-49页 |
一、基金公司高佣金涉嫌侵蚀普通基金持有者权益 | 第47-48页 |
二、允许基金持有人因受托人失信行为、依据不得秘密获利原则而提起诉讼 | 第48-49页 |
三、法院可以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为参考、避免损害善意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独立判断 | 第49页 |
第三节 原则性监管模式的可行性—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为例 | 第49-52页 |
一、原则性监管的涵义及意义 | 第50-51页 |
二、我国引入原则性监管有利于金融市场长远发展 | 第51-52页 |
结语 | 第52-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60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60-61页 |
后记 | 第61-6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