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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思考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13页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第8-9页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第9-11页
 三、研究内容第11-13页
第一章 修改《条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13-23页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第13-17页
  1、湘江水污染现状亟待更有力法律监管第13-15页
  2、上位法的重大修订要求下位法的衔接第15-16页
  3、建设两型社会需要强有力的地方立法保障第16-17页
 二、修改《条例》的可行性第17-23页
  1、上位法的重大修订为修改提供法律依据第17-18页
  2、湘江水污染防治的实践为修订提供现实条件第18-21页
  3、相关立法调研和理论探讨为修订提供理论支撑第21-23页
第二章 《条例》存在的问题第23-33页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第23-25页
 二、管理体制无法适应流域管理要求第25-28页
 三、水污染治理政府问责机制缺失第28-29页
 四、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第29-33页
  1、法律责任条款设置过于简单第29-30页
  2、违法责任追究威慑力不够第30-31页
  3、污染损害救济严重不足第31-33页
第三章 《条例》、的完善建议第33-40页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立法目的第33-34页
 二、以流域管理为主体创新管理体制第34-35页
 三、以绩效考核为载体健全政府问责机制第35-36页
 四、以加大违法成本为着力点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第36-40页
  1、法律责任设置科学合理第36-37页
  2、违法行为处罚责罚相当第37-38页
  3、污染损害救济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相结合第38-40页
结论第40-42页
参考文献第42-45页
后记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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