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思考
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8页 |
引言 | 第8-13页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8-9页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第9-11页 |
三、研究内容 | 第11-13页 |
第一章 修改《条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13-23页 |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 第13-17页 |
1、湘江水污染现状亟待更有力法律监管 | 第13-15页 |
2、上位法的重大修订要求下位法的衔接 | 第15-16页 |
3、建设两型社会需要强有力的地方立法保障 | 第16-17页 |
二、修改《条例》的可行性 | 第17-23页 |
1、上位法的重大修订为修改提供法律依据 | 第17-18页 |
2、湘江水污染防治的实践为修订提供现实条件 | 第18-21页 |
3、相关立法调研和理论探讨为修订提供理论支撑 | 第21-23页 |
第二章 《条例》存在的问题 | 第23-33页 |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 | 第23-25页 |
二、管理体制无法适应流域管理要求 | 第25-28页 |
三、水污染治理政府问责机制缺失 | 第28-29页 |
四、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 | 第29-33页 |
1、法律责任条款设置过于简单 | 第29-30页 |
2、违法责任追究威慑力不够 | 第30-31页 |
3、污染损害救济严重不足 | 第31-33页 |
第三章 《条例》、的完善建议 | 第33-40页 |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立法目的 | 第33-34页 |
二、以流域管理为主体创新管理体制 | 第34-35页 |
三、以绩效考核为载体健全政府问责机制 | 第35-36页 |
四、以加大违法成本为着力点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 第36-40页 |
1、法律责任设置科学合理 | 第36-37页 |
2、违法行为处罚责罚相当 | 第37-38页 |
3、污染损害救济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相结合 | 第38-40页 |
结论 | 第40-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5页 |
后记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