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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摘要第2-4页
Abstract第4-5页
导言第8-15页
    一、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第8-9页
    二、研究方法第9页
    三、文章结构安排第9-10页
    四、文献综述第10-15页
第一章“立体作品”保护的历史沿革及背景第15-20页
    第一节“立体作品”保护的历史沿革第15-17页
        一、1990年著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第16页
        二、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模型作品”第16-17页
    第二节 修改草案中的“立体作品”第17-20页
第二章 引入“立体作品”条款的必要性分析第20-28页
    第一节 现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第20-24页
        一、现行条款中的定义不符合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第20-22页
        二、现行条款的作品类型名称容易引起误解第22-24页
    第二节 现行条款不当规定的根源第24-28页
        一、不当理解《公约》中“model”的含义第25-26页
        二、不当理解《公约》中“model”的地位第26-28页
第三章 《伯尔尼公约》中的“立体作品”第28-40页
    第一节 《公约》中“立体作品”条款概述第28-33页
        一、《公约》中“立体作品”条款的历史沿革第28-29页
        二、《公约》中“立体作品”条款的含义第29-32页
        三、《公约》中“立体作品”条款的效力第32-33页
    第二节 《公约》中“立体作品”与其他作品类型的关系第33-40页
        一、《公约》中“立体作品”与“雕塑作品”的关系第34-35页
        二、《公约》中“立体作品”与“建筑作品”的关系第35-38页
        三、《公约》中“立体作品”与图形类作品的关系第38-40页
第四章 修改草案“立体作品”规定的缺陷及修改意见第40-52页
    第一节 为生产产品而创作的立体作品第40-45页
        一、“为生产产品而创作的立体作品”的来源及含义第40-42页
        二、不应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第42-45页
    第二节 其他类型的“立体作品”第45-48页
        一、反映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立体作品第46-47页
        二、与建筑相关的立体作品第47-48页
    第三节 修改草案中“立体作品”及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第48-52页
        一、删去“为生产产品而创作的三维作品”第49页
        二、改变“立体作品”的命名与体例第49-52页
结语第52-53页
参考文献第53-55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5-56页
后记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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