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导言 | 第8-15页 |
一、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 第8-9页 |
二、研究方法 | 第9页 |
三、文章结构安排 | 第9-10页 |
四、文献综述 | 第10-15页 |
第一章“立体作品”保护的历史沿革及背景 | 第15-20页 |
第一节“立体作品”保护的历史沿革 | 第15-17页 |
一、1990年著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 | 第16页 |
二、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模型作品” | 第16-17页 |
第二节 修改草案中的“立体作品” | 第17-20页 |
第二章 引入“立体作品”条款的必要性分析 | 第20-28页 |
第一节 现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 第20-24页 |
一、现行条款中的定义不符合著作权法基本原理 | 第20-22页 |
二、现行条款的作品类型名称容易引起误解 | 第22-24页 |
第二节 现行条款不当规定的根源 | 第24-28页 |
一、不当理解《公约》中“model”的含义 | 第25-26页 |
二、不当理解《公约》中“model”的地位 | 第26-28页 |
第三章 《伯尔尼公约》中的“立体作品” | 第28-40页 |
第一节 《公约》中“立体作品”条款概述 | 第28-33页 |
一、《公约》中“立体作品”条款的历史沿革 | 第28-29页 |
二、《公约》中“立体作品”条款的含义 | 第29-32页 |
三、《公约》中“立体作品”条款的效力 | 第32-33页 |
第二节 《公约》中“立体作品”与其他作品类型的关系 | 第33-40页 |
一、《公约》中“立体作品”与“雕塑作品”的关系 | 第34-35页 |
二、《公约》中“立体作品”与“建筑作品”的关系 | 第35-38页 |
三、《公约》中“立体作品”与图形类作品的关系 | 第38-40页 |
第四章 修改草案“立体作品”规定的缺陷及修改意见 | 第40-52页 |
第一节 为生产产品而创作的立体作品 | 第40-45页 |
一、“为生产产品而创作的立体作品”的来源及含义 | 第40-42页 |
二、不应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 第42-45页 |
第二节 其他类型的“立体作品” | 第45-48页 |
一、反映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立体作品 | 第46-47页 |
二、与建筑相关的立体作品 | 第47-48页 |
第三节 修改草案中“立体作品”及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 | 第48-52页 |
一、删去“为生产产品而创作的三维作品” | 第49页 |
二、改变“立体作品”的命名与体例 | 第49-52页 |
结语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5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5-56页 |
后记 | 第56-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