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第一章 《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争议 | 第12-21页 |
第一节 刑法理论上的分歧焦点 | 第12-13页 |
一、《刑法》第37条非独立免刑依据说 | 第12页 |
二、《刑法》第37条独立免刑依据说 | 第12-13页 |
第二节 司法适用中的混乱现状 | 第13-21页 |
一、司法实务界的基本立场 | 第13页 |
二、实务部门对“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理解不一致 | 第13-14页 |
三、存在将“重刑”原判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合理现象 | 第14-15页 |
四、裁判文书将“免予刑事处罚”与“不予刑事处罚”相混同 | 第15-19页 |
五、裁判文书将“免予刑事处罚”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相混同 | 第19-21页 |
第二章 《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地位 | 第21-32页 |
第一节 与《刑法》第37条非独立免刑依据说再商榷 | 第21-27页 |
一、不存在大量滥用《刑法》第37条为职务犯罪免刑的情况 | 第21-23页 |
二、法律“明确性”不全然拒绝抽象概念 | 第23页 |
三、体系安置并非否定的充分论据 | 第23-24页 |
四、不会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及有损刑罚威慑力 | 第24-25页 |
五、“酌定减轻处罚”规定的存在并非否定的充分依据 | 第25页 |
六、缓刑制度无法取代《刑法》第37条的“免予刑事处罚” | 第25-27页 |
第二节 对《刑法》第37条独立免刑依据说再肯定 | 第27-32页 |
一、“免予刑事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区别于法定免除处罚规定 | 第27-28页 |
二、“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对法定免除处罚规定起指导与补充作用 | 第28-30页 |
三、坚持《刑法》第37条独立免刑依据说更利于健全刑法运行机制 | 第30-32页 |
第三章 《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要旨 | 第32-48页 |
第一节 是否“免予刑事处罚”的实质——对需罚性的检视 | 第32-37页 |
一、“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需罚性的缺失 | 第32-33页 |
二、对需罚性的判断立场——并合主义 | 第33-35页 |
三、需罚性的判断难题——责任刑与预防刑的二律背反 | 第35-36页 |
四、不具需罚性的标准——责任报应程度轻微且目的预防必要性小 | 第36-37页 |
第二节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 第37-48页 |
一、“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才可“免予刑事处罚” | 第37-39页 |
二、“犯罪情节轻微”的判断标准 | 第39-44页 |
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断标准 | 第44-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0页 |
后记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