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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研究--基于对2009年至2019年刑事二审判决的实证分析

中文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争议第12-21页
    第一节 刑法理论上的分歧焦点第12-13页
        一、《刑法》第37条非独立免刑依据说第12页
        二、《刑法》第37条独立免刑依据说第12-13页
    第二节 司法适用中的混乱现状第13-21页
        一、司法实务界的基本立场第13页
        二、实务部门对“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理解不一致第13-14页
        三、存在将“重刑”原判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合理现象第14-15页
        四、裁判文书将“免予刑事处罚”与“不予刑事处罚”相混同第15-19页
        五、裁判文书将“免予刑事处罚”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相混同第19-21页
第二章 《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地位第21-32页
    第一节 与《刑法》第37条非独立免刑依据说再商榷第21-27页
        一、不存在大量滥用《刑法》第37条为职务犯罪免刑的情况第21-23页
        二、法律“明确性”不全然拒绝抽象概念第23页
        三、体系安置并非否定的充分论据第23-24页
        四、不会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及有损刑罚威慑力第24-25页
        五、“酌定减轻处罚”规定的存在并非否定的充分依据第25页
        六、缓刑制度无法取代《刑法》第37条的“免予刑事处罚”第25-27页
    第二节 对《刑法》第37条独立免刑依据说再肯定第27-32页
        一、“免予刑事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区别于法定免除处罚规定第27-28页
        二、“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对法定免除处罚规定起指导与补充作用第28-30页
        三、坚持《刑法》第37条独立免刑依据说更利于健全刑法运行机制第30-32页
第三章 《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要旨第32-48页
    第一节 是否“免予刑事处罚”的实质——对需罚性的检视第32-37页
        一、“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需罚性的缺失第32-33页
        二、对需罚性的判断立场——并合主义第33-35页
        三、需罚性的判断难题——责任刑与预防刑的二律背反第35-36页
        四、不具需罚性的标准——责任报应程度轻微且目的预防必要性小第36-37页
    第二节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第37-48页
        一、“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才可“免予刑事处罚”第37-39页
        二、“犯罪情节轻微”的判断标准第39-44页
        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断标准第44-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后记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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