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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研究

中文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7页
序言第10-12页
一、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一般理论第12-15页
    (一)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界定第12-13页
        1.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第12页
        2.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第12-13页
    (二)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第13-14页
        1. 协议有偿收回第13页
        2. 无偿收回第13-14页
        3. 协议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的区别第14页
    (三)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功效第14-15页
        1. 规制行政权力第14页
        2. 保护私人主体权利第14-15页
        3. 提高国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第15页
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第15-22页
    (一)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第15-18页
        1. 法律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15-17页
        2. 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第17-18页
    (二)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第18-22页
        1. 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第18-19页
        2. 收回条件规定不明第19-20页
        3. 政府的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定位不明确第20-21页
        4.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程序不健全第21-22页
三、完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建议第22-26页
    (一) 统一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第22-23页
        1. 制定统一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回的法律法规第22页
        2. 明确收回条件的规定第22-23页
    (二) 突出当事人的私权的主体地位第23-24页
        1. 以格式条款形式无偿收回制度加以约定第23页
        2. 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3页
        3. 原权利人可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第23-24页
        4. 以“添附之求偿关系”保护原权利人的已有投资第24页
    (三) 完善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程序第24-25页
        1. 对怠于开发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通知催告第24-25页
        2. 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土地临时安排给他人使用第25页
        3. 规范行政收回权行使的程序第25页
    (四) 设置行政权力介入的边界第25-26页
        1. 授权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第26页
        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可无偿收回第26页
结语第26-28页
参考文献第28-30页
致谢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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