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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中的“错误”制度--以日本法为比较对象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6页
引言第6-7页
第一章 意思表示错误概述第7-11页
 一、 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第7-8页
 二、 各国法律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第8-11页
  (一) 大陆法系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第8-9页
  (二) 英美法系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第9-10页
  (三) 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第10-11页
第二章 日本法中的“错误”论第11-21页
 一、 日本新旧民法中的“错误”规定第11-12页
  (一) 日本旧民法第11页
  (二) 日本现行民法第11-12页
 二、 日本民法中“错误”的样态第12-16页
  (一) 表示错误第12页
  (二) 意思形成上的错误——动机错误第12-16页
 三、 主张“错误”的要件第16-17页
  (一) “要素”中存在错误第16页
  (二) 表意人无重过失的情形第16页
  (三) 应否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恶意或者过失第16-17页
 四、 “错误”的效果——“无效”第17-21页
  (一) “‘错误’无效”的意义第17-18页
  (二) 相对无效的构成第18-20页
  (三) 错误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第20页
  (四) 共同“错误”的问题第20-21页
第三章 日本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第21-23页
 一、 明确概念,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第21-22页
 二、 博采众长,明确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第22页
 三、 统筹兼顾,合理确立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第22-23页
结语第23-24页
参考文献第24-26页
后记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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