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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以《喀尔喀吉如姆》研究为中心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4页
序言第14-43页
第一章 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的原因第43-53页
 第一节 北元时期实施的蒙古法典影响第43-47页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第43-45页
   (一) 成吉思汗黄金家族汗权的削弱,形成各自为政的领主制第44页
   (二) 清朝盟旗地域性政权的形成,造就了地方性立法的制定第44-45页
  二、北元法典内容的影响第45-47页
   (一) 吸收了“罚畜刑”的科罚制第45-46页
   (二) 依法保护喇嘛教第46-47页
 第二节 蒙古封建主要求制定独立的地方法规第47-50页
  一、蒙古封建主立法传统意识第47-49页
   (一) 立法传统第48页
   (二) 立法意识第48-49页
  二、要求立法的独立性第49-50页
 第三节 清朝出于笼络的目的而让步、默认第50-53页
  一、清朝的笼络政策第50-52页
  二、清朝默许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第52-53页
第二章 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法规内容第53-125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内容第53-65页
  一、《喀尔喀吉如姆》第53-56页
  二、《乌兰哈其尔图》法规第56-57页
  三、《阿拉善蒙古律例》第57-60页
   (一) 单行法规:共21件第58-60页
   (二) 王爷谕令和批复令第60页
   (三) 民刑案例第60页
  四、《呼和浩特有关法律文档》第60-62页
  五、《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第62-63页
  六、《青海蒙古会盟法典》第63-65页
   (一) 基本结构第63-64页
   (二) 主要内容第64-65页
 第二节 民事法律内容解析第65-79页
  一、物权的规范第66-70页
   (一) 草场所有权的规范第66-67页
   (二) 牲畜所有权的规范第67-68页
   (三) 土特产和矿产的规范第68-70页
   (四) 有关家产的规范第70页
  二、债的规范第70-73页
   (一) 债权的规定第71-72页
   (二) 债务的规定第72-73页
  三、婚姻家庭的规范第73-77页
   (一) 有关订婚嫁娶的规定第73-75页
   (二) 订婚彩礼的规定第75页
   (三) 婚后家庭关系的规定第75-77页
  四、继承权第77-79页
 第三节 刑法内容解析第79-92页
  一、罪的种类第79-86页
   (一) 法的威力第79-80页
   (二) 杀人罪第80页
   (三) 人身伤害罪第80-81页
   (四) 打架斗殴罪第81页
   (五) 偷盗、抢劫罪第81-83页
   (六) 侮辱、诽谤罪第83-84页
   (七) 窝藏罪第84页
   (八) 陷阱、弩弓伤人罪第84-85页
   (九) 疯人、疯狗伤人罪第85页
   (十) 赶走乞讨求宿者罪第85-86页
  二、刑罚种类第86-92页
   (一) 罚畜刑第87-89页
   (二) 财产处罚刑第89-90页
   (三) 人体刑第90-92页
 第四节 司法审判制度第92-99页
  一、裁判(审判)制度第93页
  二、审判机构设置第93-96页
   (一) 审判机构第93-94页
   (二) 审判官职第94-96页
  三、审判程序第96-98页
  四、刑讯取证第98-99页
 第五节 经济法的规范第99-105页
  一、土地法规第99-100页
  二、赋役法规第100-104页
   (一) 户口管理第100-102页
   (二) 赋役征调第102-104页
  三、商品贸易法规第104-105页
 第六节 生态保护法规第105-115页
  一、保护草原水草第106-109页
   (一) 保护草场的法规第106-108页
   (二) 保护水资源的法规第108-109页
  二、禁止草原荒火第109-111页
   (一) 认定失火、放火者为犯罪而受处罚第109-110页
   (二) 救助者受到奖励,逃避者受到处罚第110-111页
  三、保护森林资源第111-113页
   (一) 砍伐树木者犯罪而受处罚第111-112页
   (二) 巡视森林,保护树木第112-113页
  四、保护野生动物第113-115页
   (一) 冬季围猎,放生雌性、幼崽第113-115页
   (二) 禁止猎杀品种,保护稀少动物第115页
 第七节 寺庙法规第115-125页
  一、寺庙内部的法规第116-120页
   (一) 喇嘛法规的规范第116-118页
   (二) 出家当喇嘛规定第118-119页
   (三) 喇嘛还俗规定第119-120页
  二、与俗界关系的法规第120-125页
   (一) 格根的法旨至高无上第120-121页
   (二) 保证喇嘛上层的征调第121-122页
   (三) 依法保护喇嘛阶层的人身安全第122-123页
   (四) 保护寺庙财产所有权第123-125页
第三章 与北元制定法律的关系第125-140页
 第一节 保留继承关系第125-130页
  一、法典继承痕迹第125-127页
   (一) 《喀尔喀吉如姆》的继承痕迹第126页
   (二) 《青海蒙古会盟法典》的继承痕迹第126-127页
  二、继承喇嘛法规第127-129页
   (一) 确立喇嘛教特权地位第127-128页
   (二) 引用喇嘛教祝福语第128-129页
  三、保留刑法第129-130页
   (一) 罚畜刑第129页
   (二) 延续入誓第129-130页
 第二节 细化关系第130-134页
  一、细化封建官职第130-133页
   (一) 细化官职第131页
   (二) 阶级分化第131-132页
   (三) 细化了罚畜刑第132-133页
  二、细化喇嘛教法规第133-134页
   (一) 规定喇嘛人数第133页
   (二) 提高了喇嘛上层的权力地位第133-134页
 第三节 新制定的法规第134-140页
  一、新的刑罚手段第134-136页
  二、新的环境保护法规第136-138页
   (一) 消除狼害第136-137页
   (二) 禁止砍伐树木第137-138页
  三、商业贸易法规第138-140页
   (一) 规范商人的买卖第138页
   (二) 规范民间贸易第138-140页
第四章 与清朝制定法律的关系第140-163页
 第一节 清朝对蒙古立法的基本进程第140-146页
  一、入关前爱新国对蒙古立法第140-143页
  二、入关后清朝对蒙古立法第143-146页
 第二节 重复性关系第146-155页
  一、清政府制定的法律文献当中的蒙古立法第147-151页
   (一) 《大清律例》中的蒙古立法第147-148页
   (二) 《大清会典》中的蒙古立法第148-149页
   (三) 清朝对蒙古地区立法的特点第149-151页
  二、清朝立法与蒙古地方立法的重复内容第151-155页
   (一) 清朝特别法与蒙古地方法规的重复第152页
   (二) 重复罚畜刑第152-154页
   (三) 采用盟誓第154-155页
   (四) 重复婚姻家庭法规第155页
 第三节 互补性关系第155-163页
  一、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第155-157页
   (一) 清朝中央立法第156页
   (二) 蒙古地方立法第156页
   (三) 二者结合的结果第156-157页
  二、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相结合第157-158页
   (一) 清朝对蒙古制定的行政立法第157页
   (二) 蒙古地方民事立法第157-158页
   (三) 二者结合的结果第158页
  三、中央审判与地方审判相结合第158-163页
   (一) 中央的审判权第158-160页
   (二) 中央派出机构的审判权第160页
   (三) 蒙古地方审判权第160-161页
   (四) 中央和地方审判的结果第161-163页
结论第163-166页
参考文献第166-171页
研究基础第171-172页
后记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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