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 第1-10页 |
第一章 溯源:无因管理思想之起源与制度建立 | 第10-13页 |
一、无因管理制度之思想起源 | 第10页 |
二、无因管理之制度起源 | 第10-11页 |
三、罗马法无因管理制度之诉权设置与限制 | 第11-13页 |
第二章 社会和谐与法律正义:无因管理制度立法理由探寻 | 第13-20页 |
一、罗马法:本人意志至上的无因管理制度 | 第13-15页 |
二、无因管理制度立法理由之新探寻 | 第15-20页 |
(一) “利他主义说” | 第15-16页 |
(二) 和谐原则 | 第16页 |
(三) 公平原则 | 第16-18页 |
(四) 结论 | 第18-20页 |
第三章 比较法:无因管理之立法考与无因管理体系构成之再分析 | 第20-34页 |
一、比较法:无因管理之立法考 | 第20-29页 |
(一) 法国民法典 | 第20-22页 |
(二) 德国民法典 | 第22-24页 |
(三) 瑞士法和台湾地区民法 | 第24-26页 |
(四) 日本民法典 | 第26页 |
(五) 英美法 | 第26-27页 |
(六) 总结 | 第27-29页 |
二、“二元化”与“一元化”之争:无因管理体系构成之再分析 | 第29-34页 |
(一) 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二元化”体系 | 第29-31页 |
(二) 以瑞士和日本法为代表的“一元化”体系 | 第31-32页 |
(三) 结论 | 第32-34页 |
第四章 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分析与构成 | 第34-40页 |
一、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 | 第34-35页 |
二、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 | 第35-38页 |
(一) 管理他人事务 | 第35-36页 |
(二)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第36-37页 |
(三) 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 第37-38页 |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 | 第38-40页 |
第五章 无因管理之效力 | 第40-50页 |
一、管理人的义务 | 第40-42页 |
(一) 适当管理的义务 | 第40-41页 |
(二) 继续管理的义务 | 第41-42页 |
(三) 通知义务 | 第42页 |
(四) 计算义务 | 第42页 |
二、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责任 | 第42-45页 |
(一) 在为恰当事务承担时,管理人就其故意和过失承担责任 | 第43-44页 |
(二) 在管理人为紧急事务管理,管理人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 | 第44页 |
(三) 当管理人为不恰当的事务管理承担,责任程度的设定分两种情况 | 第44-45页 |
三、管理人之权利 | 第45-50页 |
(一) 当管理人为适当事务承担(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 | 第45-47页 |
(二) 当管理人为不适当事务承担(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求偿权 | 第47-50页 |
第六章 无因管理在我国 | 第50-56页 |
一、我国应建立统一完备的“一元化”无因管理制度体系 | 第50-51页 |
二、关于管理人的求偿权 | 第51-54页 |
三、关于无因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第54-56页 |
结语 | 第56-57页 |
参考文献 | 第57-59页 |
本人科研成果简介 | 第59-60页 |
后记 | 第60-61页 |
声明 | 第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