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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为死亡无名氏索赔问题分析--以江苏“高淳案”、浙江“桐庐案”为例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9页
一、案件基本情况第9-13页
 (一) 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为遇难流浪汉索赔案第9-11页
  1、案件背景第9页
  2、案由第9-10页
  3、辩诉主张第10页
  4、法院审理及判决第10-11页
 (二) 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为遇难流浪汉索赔案第11-13页
  1、案件背景第11页
  2、案由第11页
  3、法院判决第11-13页
二、近亲属缺位时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之界定第13-23页
 (一)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制度第13-16页
  1、当事人概念第13-14页
  2、当事人适格制度第14-16页
 (二) 民政局原告资格的界定第16-23页
  1、"桐庐案"中民政局原告资格之肯定第17-19页
  2、"高淳案"中民政局原告资格之否定第19-21页
  3、应予赔偿的必要性第21-23页
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及赔偿善后处理工作第23-29页
 (一) 树立权利和宪法观念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第23-24页
 (二) 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民事原告资格体系第24-25页
 (三) 检察机关的原告地位第25-26页
 (四) 建立健全赔偿标准和所得赔偿款的保管和处理工作第26-29页
  1、赔偿标准的确定第26-27页
  2、赔偿款的保管和处置第27-29页
结束语第29-30页
参考文献第30-33页
致谢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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