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17页 |
ABSTRACT | 第17-20页 |
导言 | 第21-33页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21-23页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23-30页 |
三、研究资料与研究方法 | 第30-31页 |
四、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第31-33页 |
第一章 混合法律体系视野下的路易斯安州法 | 第33-69页 |
第一节 混合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33-41页 |
一、混合法律体系学术史 | 第33-37页 |
二、混合法域的概念与其法律之特征 | 第37-39页 |
三、本文的立场 | 第39-41页 |
第二节 作为混合法律体系的路易斯安那州法 | 第41-46页 |
一、路易斯安那州法在混合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第41-42页 |
二、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体系的二元性及其代表性 | 第42-43页 |
三、走向“混合”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 | 第43-46页 |
第三节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美国法律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典的影响 | 第46-63页 |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美国法律的影响 | 第46-55页 |
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西班牙民法典的影响 | 第55-57页 |
三、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典的影响 | 第57-63页 |
第四节 全球化背景下世界法律体系的融合与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推广契机 | 第63-68页 |
一、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的发展及对世界法律体系融合的促进 | 第64-67页 |
二、全球化背景下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推广契机 | 第67-68页 |
本章小结 | 第68-69页 |
第二章 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结构层面二元化之确立 | 第69-102页 |
第一节 殖民地时期路易斯安那地区法律体系 | 第69-73页 |
一、路易斯安那地区的三次主权更迭 | 第70-72页 |
二、路易斯安那购置之时的法律体系 | 第72-73页 |
第二节 路易斯安那州法对普通法的“第一次继受”——走向美国化的公法、司法与完全普通法化的失败 | 第73-83页 |
一、路易斯安那购置 | 第73-75页 |
二、走向美国化的公法与美国式司法系统的设立 | 第75-77页 |
三、政府完全普通法化的尝试 | 第77-78页 |
四、古路易斯安那人的文化优势及反抗 | 第78-83页 |
第三节 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与1812年《路易斯安那州宪法》 | 第83-87页 |
一、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大陆法传统在私法领域的确立 | 第83-85页 |
二、1812年《路易斯安那州宪法》——法律体系二元化的最终确立 | 第85-86页 |
三、政治主导公法转向与文化主导私法传统 | 第86-87页 |
第四节 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的渊源 | 第87-96页 |
一、当时有效法律:西班牙法还是法国法? | 第88-89页 |
二、法国法较于西班牙法之优势 | 第89-91页 |
三、《民法学说汇纂》的渊源 | 第91-96页 |
第五节 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的体系 | 第96-100页 |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体系 | 第96-98页 |
二、《民法学说汇纂》的三编制体系 | 第98-100页 |
本章小结 | 第100-102页 |
第三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普通法的继受——一种形式上的比较 | 第102-136页 |
第一节 路易斯安那州法对普通法的“第二次继受”及其原因 | 第102-104页 |
第二节 1825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 第104-110页 |
一、1825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制定 | 第104-107页 |
二、1825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体系与渊源 | 第107-110页 |
第三节 1870年《路易斯安那修订民法典》 | 第110-114页 |
一、1870年《路易斯安那修订民法典》的制定 | 第111-113页 |
二、1870年《路易斯安那修订民法典》的体系与渊源 | 第113-114页 |
第四节 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 第114-129页 |
一、1870年到1913年:时代变迁与法国文化的衰落 | 第114-116页 |
二、1913年民法典草案 | 第116-118页 |
三、“大辩论”与路易斯安那州大陆法的复兴 | 第118-124页 |
四、1978年开始的民法典修订 | 第124-128页 |
五、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体系与渊源 | 第128-129页 |
第五节 1808年《民法学说汇纂》、1825年民法典、1870年民法典与现行民法典之体系与渊源比较 | 第129-134页 |
一、四部民法典体系之比较 | 第130-131页 |
二、四部民法典渊源之比较 | 第131-134页 |
本章小结 | 第134-136页 |
第四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普通法继受之体现——一种实质上的比较 | 第136-171页 |
第一节 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之整体介绍 | 第136-141页 |
一、稳定的体系 | 第136-139页 |
二、普通法的大量引入与创制法 | 第139-140页 |
三、扎根于法国法传统 | 第140-141页 |
第二节 本土化创新与对大陆法移植的财产法领域 | 第141-155页 |
一、路易斯安那州财产法整体介绍 | 第141-145页 |
二、对大陆法的移植 | 第145-148页 |
三、本土化创新 | 第148-155页 |
第三节 大陆法与普通法融合的债法领域 | 第155-165页 |
一、体系化的债与合同 | 第155-156页 |
二、大陆法与普通法的融合——以第1967条展开 | 第156-165页 |
第四节 走向“普通法”的侵权法领域 | 第165-169页 |
一、民法典之侵权法体系:从一般条款到“一般条款” | 第166-168页 |
二、对普通法的大量继受 | 第168-169页 |
本章小结 | 第169-171页 |
第五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普通法继受原因之分析——法律适用的视角 | 第171-202页 |
第一节 理论基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影响 | 第173-178页 |
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 | 第173-175页 |
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基本理论 | 第175-178页 |
三、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对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发展的影响 | 第178页 |
第二节 多元化的法律渊源——以第4条展开 | 第178-187页 |
一、《法国民法典》第4-5条与《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4条之比较 | 第179-181页 |
二、1825年、1870年民法典第21条与路易斯安那州“自由法运动” | 第181-183页 |
三、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4条与法官造法 | 第183-184页 |
四、路易斯安那州法律渊源 | 第184-187页 |
第三节 扮演多重角色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官 | 第187-193页 |
一、美国式的司法机关 | 第187-188页 |
二、美国法官与法国法官的不同 | 第188-189页 |
三、路易斯安那州法官——法官、政治家与立法者 | 第189-193页 |
第四节 互补式的司法方法 | 第193-196页 |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方法之不同 | 第193-195页 |
二、路易斯安那州互补式的司法方法 | 第195-196页 |
第五节 法官在“第二次继受”中的作用——以侵权法一般条款发展为例 | 第196-199页 |
一、19世纪中叶至“大辩论”时期:法官支配侵权规则发展 | 第196-198页 |
二、一般条款的立法改革 | 第198-199页 |
第六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同领域继受程度不同之原因 | 第199-201页 |
本章小结 | 第201-202页 |
第六章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 第202-229页 |
第一节 法律全球化与世界法律体系的再划分 | 第202-210页 |
一、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发展变化 | 第202-207页 |
二、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的发展与世界法律体系的再划分 | 第207-210页 |
第二节 作为混合法的中华法系与近代我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与近现代继受 | 第210-219页 |
一、混合法法律样式与中华法系 | 第210-211页 |
二、近代我国选择大陆法系的原因 | 第211-215页 |
三、近现代我国对大陆法的移植与继受 | 第215-219页 |
第三节 当代我国对英美法的移植与案例指导制度的提出 | 第219-224页 |
一、当代我国对英美法的移植 | 第219-220页 |
二、案例指导制度将改变我国法治格局 | 第220-222页 |
三、现代与未来我国法制的法律体系归属 | 第222-224页 |
第四节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 第224-228页 |
一、民法典编纂思路问题 | 第225-226页 |
二、民法典体系之债法总则与侵权法体系问题 | 第226-227页 |
三、民法典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 | 第227页 |
四、民法典与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问题 | 第227-228页 |
本章小结 | 第228-229页 |
结语 | 第229-231页 |
附录一:表格一览 | 第231-301页 |
参考文献 | 第301-323页 |
致谢 | 第323-324页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第324-325页 |
附件 | 第32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