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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无效合同概述第9-19页
 一、无效合同概念界定第9-15页
  (一)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分类第9-11页
  (二) 各国对无效合同的定义第11-13页
  (三) 相对无效合同的提法不科学第13-15页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第15-19页
  (一)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第15-16页
  (二) 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第16页
  (三) 无效合同当然无效第16-17页
  (四)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第17-18页
  (五) 无效合同确定无效第18-19页
第二章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第19-28页
 一、无效合同的本质第19-21页
  (一)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第19-21页
  (二)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第21页
 二、我国无效合同认定标准的历史变迁第21-22页
 三、我国现行无效合同认定标准的不足第22-28页
  (一) 用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第22-26页
  (二) 并未完全贯彻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第26-28页
第三章 无效合同的范围第28-32页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第28-30页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第28页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第28-29页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29页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第29页
  (五)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第29-30页
 二、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的评析第30-32页
  (一) 与《民法通则》相比之进步之处第30页
  (二) 现行无效合同立法范围之不足之处第30-32页
第四章 我国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其范围的立法完善第32-37页
 一、无效合同认定标准的完善第32-35页
  (一) 确立认定合同无效的价值标准第32-34页
  (二)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无效合同的唯一立法标准第34-35页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的完善第35-37页
  (一) 将"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第35-36页
  (二) 取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第36页
  (三) 取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提法第36-37页
结束语第37-38页
致谢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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