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一、行政诉讼立案难及社会危害分析 | 第8-10页 |
(一) 行政诉讼立案难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 第8页 |
(二) 行政诉讼立案难不利于基本人权的保护 | 第8-9页 |
(三) 行政诉讼立案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 第9-10页 |
二、行政诉讼立案难的表现 | 第10-15页 |
(一) 以被诉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立案而出现的立案难 | 第10-12页 |
1. 以被诉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由不予受理 | 第10页 |
2. 以被诉行政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由不予受理 | 第10-11页 |
3. 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由不予受理 | 第11页 |
4. 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 第11-12页 |
(二) 以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不立案而出现的立案难 | 第12页 |
(三) 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不正确为由不立案而出现的立案难 | 第12-13页 |
(四) 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不立案而出现的立案难 | 第13-14页 |
(五) 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的立案难 | 第14-15页 |
三、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原因透析 | 第15-23页 |
(一) 现行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存在问题 | 第15-18页 |
1. 受案范围确定方式上存在有严重缺陷 | 第15-16页 |
2. 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范围界定太窄 | 第16页 |
3. 所审查的行政行为十分有限 | 第16-17页 |
4. 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立法时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原因有 | 第17-18页 |
5.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第18页 |
(二) 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规定不科学 | 第18-20页 |
1. 准确界定“权益”的性质和范围,也是判断原告资格时必须厘清的问题 | 第19-20页 |
2. 行政机关内部奖惩行为 | 第20页 |
(三) 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确定规则规定过于繁琐 | 第20-21页 |
(四)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设置得不理性 | 第21-22页 |
(五) 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不能独立行使 | 第22-23页 |
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对策及建议 | 第23-38页 |
(一)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23-28页 |
1. 应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式来准确界定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并使受案范围尽可能扩展 | 第23-24页 |
2. 建立行政判例制度,从司法判例方面来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24页 |
3. 将行政诉讼所受理的案件从只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扩大到所有正当合法的权益 | 第24-25页 |
4. 将尽可能的行使公权力的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 | 第25-28页 |
(二) 健全和完善行政审判管辖制度 | 第28-30页 |
1. 关于行政审判管辖的完善 | 第28-29页 |
2. 关于行政审判地域管辖完善的建议 | 第29-30页 |
(三) 简化被告确认程序 | 第30-34页 |
1. “谁作为,谁为被告” | 第30-32页 |
2. 政府代表行为者作被告 | 第32-33页 |
3. 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 | 第33-34页 |
(四) 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 | 第34-38页 |
1. 中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 第35页 |
2. 设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 | 第35-36页 |
3. 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构想 | 第36-38页 |
五、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确立人才保障机制 | 第38-40页 |
(一) 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第38页 |
(二)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落实监督机制 | 第38-39页 |
(三) 改革现行的奖惩和激励机制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2页 |
后记 | 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