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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8页
目录第8-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技术措施法律制度所引发的问题第11-14页
 第一节 WIPO 两条约的规定及各国的回应第12-14页
 第二节 WIPO 两条约中所遗留的问题第14页
第二章 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规则第14-39页
 第一节 对规避行为的规制第14-21页
  一、 规避行为的界定第15-16页
  二、 规避行为的对象第16-21页
   (一) 美国:禁止规避接触控制措施,不禁止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第16-18页
   (二) 日本:不禁止任何规避行为第18-20页
   (三) 欧盟:禁止对所有技术措施的规避行为第20-21页
   (四) 我国立法的评价第21页
 第二节 对准备行为的规制第21-30页
  一. 规避设备的界定第22-27页
   (一) 美国和欧盟:主要用途标准第22-23页
   (二) 日本:从“仅具有”标准向“提供目的”标准的转化第23-26页
   (三) 对规避设备构成要件的思考第26-27页
  二. 对各类型准备行为的规制第27-30页
   (一) 美国和欧盟:对准备行为的全面规制第27-28页
   (二) 日本:对准备行为的不完全规制第28-29页
   (三) 不必对制造行为和服务提供行为进行规制第29-30页
 第三节 立法模式的取舍:应当分类保护第30-39页
  一、 分类保护与整体保护背后的逻辑第31-35页
  二、 对分类标准的探讨第35-39页
第三章 技术措施中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第39-46页
 第一节 美国:单独规定例外第40-42页
 第二节 欧盟:以限缩方式沿用权利限制规定第42-43页
 第三节 日本:以排除方式沿用权利限制规定第43-45页
 第四节 我国的立法选择及其评价第45-46页
第四章 技术措施滥用规制制度探析第46-58页
 第一节 通过限定有效性来规制滥用第46-54页
  一、 美国:高度倾向版权人的判断标准第47-51页
   (一) 判断有效性的两项原则第47-48页
   (二) 利盟案与暴雪案:突破与回归第48-51页
  二、 欧盟:高度倾向公众的判断标准第51-52页
  三、 日本:不明确而又无弹性的有效性规定第52-53页
  四、 对我国的建议:一般用户标准第53-54页
 第二节 通过限定与版权保护的相关性来规制滥用第54-58页
  一、 Chamberlain 案与暴雪案:针锋相对的标准第54-56页
  二、 对我国的建议:应做宽松解释第56-58页
结论:我国的立法缺陷及其对策第58-63页
参考文献第63-67页
后记第67-68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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