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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之人格物化法律问题研究--以郭嘉诉张平、宋德损害赔偿案为例

中文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绪论第7-8页
第一章 案情概述第8-12页
    1.1 案情回顾第8-9页
    1.2 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第9-10页
    1.3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10-12页
        1.3.1 宠物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人格物第10页
        1.3.2 宠物遭受损害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第10页
        1.3.3 宠物致死的损害责任应该如何确定第10-12页
第二章 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第12-25页
    2.1 本案中郭嘉爱犬的法律属性分析第12-15页
        2.1.1 宠物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属性第12-13页
        2.1.2 本案中郭嘉的爱犬之人格物化第13-14页
        2.1.3 宠物之人格物化的认定第14-15页
    2.2 损害郭嘉爱犬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第15-19页
        2.2.1 我国关于人格物受损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第16-17页
        2.2.2 郭嘉的爱犬遭受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分析第17页
        2.2.3 人格物受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分析第17-19页
    2.3 损害郭嘉爱犬的民事责任的确定第19-25页
        2.3.1 人格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20-22页
        2.3.2 郭嘉爱犬经济价值与人格利益价值的确定第22-23页
        2.3.3 郭嘉爱犬赔偿数额的确定第23-25页
第三章 由本案引出的法律思考第25-30页
    3.1 认定郭嘉爱犬之人格物化的限制因素第25页
    3.2 爱犬致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冲突的解决方案第25-27页
    3.3 确定郭嘉爱犬赔偿数额时应该坚持的原则第27-30页
        3.3.1 受限制的自由裁量原则第27-29页
        3.3.2 诚实信用原则第29-30页
结语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3页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第33-34页
致谢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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