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2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第一部份 见危不救概述 | 第13-16页 |
一、见危不救的概念 | 第13页 |
二、本文探讨的见危不救的概念 | 第13页 |
三、见危不救中外立法概述 | 第13-16页 |
第二部分 我国支持见危不救犯罪化者的论据 | 第16-20页 |
一、见危不救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结果往往导致他人生命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基本特征 | 第16-17页 |
二、见危不救的行为反映了现阶段国民道德素质的沦丧,将其予以犯罪化可以遏制这种趋势,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道德氛围 | 第17页 |
三、见危不救犯罪化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 | 第17-19页 |
四、外国以及我国古代都有关于见危不救的相关罪名,见危不救犯罪化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 第19-20页 |
第三部分 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论困境 | 第20-35页 |
一、见危不救犯罪化违反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原则,混淆了法律特别是刑法与道德的界限,是法律道德主义的表现 | 第20-24页 |
(一) 道德的分类 | 第21-23页 |
(二) "勿害他人"是比"利人不损己"更为基本的道德 | 第23-24页 |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与我国当前不作为犯罪以及损害性因果关系的考量 | 第24-28页 |
三、将见危不救行为上升为刑法规范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第28-32页 |
(一) 见危不救的正面规制 | 第29页 |
(二) 见危不救的反面切入 | 第29-32页 |
1、民事法律中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 第29-31页 |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鼓励见义勇为的措施 | 第31-32页 |
四、设立见危不救罪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 第32-35页 |
(一) 见危不救主体的认定 | 第33页 |
(二) 见危不救主观罪过的认定 | 第33-35页 |
第四部分 见危不救治理对策——刑法之外之选择 | 第35-37页 |
一、见危不救行为的正面规制 | 第35-36页 |
(一) 法律、法规、纪律的正面规制 | 第35页 |
(二) 教育、宣传的正面规制 | 第35-36页 |
二、积极倡导、鼓励见义勇为 | 第36-37页 |
(一) 明确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明确赔偿人(补偿人)的责任,必要时,也可将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立法保护 | 第36页 |
(二) 各级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充实见义勇为基金,同时应加强对各地见义勇为基金的监管 | 第36-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致谢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