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引言 | 第10-13页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 | 第13-17页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涵 | 第13页 |
(二)我国对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 第13-17页 |
1.明确了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 第13-14页 |
2.明确了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 第14-15页 |
3.确立了一定范围内的证人“拒证权” | 第15页 |
4.明确了对证人的保护制度 | 第15-16页 |
5.明确了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 | 第16-17页 |
二、“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意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新要求和意义 | 第17-21页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见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新要求 | 第17-18页 |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改革的现实意义 | 第18-21页 |
1.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 | 第18页 |
2.有利于确保法庭明晰争议事实,补正瑕疵证据 | 第18-19页 |
3.有利于倒逼审判机关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 第19-20页 |
4.最终的意义在于防范冤假错案 | 第20-21页 |
三、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 第21-26页 |
(一)立法上仍然存在矛盾和不足之处 | 第21-22页 |
1《.刑事诉讼法》第59条和第190条的“矛盾” | 第21页 |
2.对“强制证人到庭”的规定仍显得比较模糊 | 第21页 |
3.未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明确证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拒证权” | 第21-22页 |
4.未明确在立法上确立详细的证人保护机制 | 第22页 |
5.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机制并不完善 | 第22页 |
(二)法官仍“偏爱”审理书面证人证言 | 第22-24页 |
(三)证人自身没有正确认清出庭作证可以产生的作用 | 第24-25页 |
(四)司法机关缺乏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热情 | 第25-26页 |
四、域外国家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与借鉴 | 第26-33页 |
(一)大陆法系国家 | 第26-29页 |
1.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 | 第26页 |
2.对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惩罚 | 第26-27页 |
3.对证人作证的保护 | 第27-28页 |
4.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情况 | 第28-29页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第29-31页 |
1.传闻证据原则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系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 第29页 |
2.对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惩罚 | 第29-30页 |
3.对证人作证的保护 | 第30-31页 |
4.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情况 | 第31页 |
(三)域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带给我国的有益启示 | 第31-33页 |
五、“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解决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建议 | 第33-45页 |
(一)出台一部专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文件,从制度上确保证人出庭率 | 第33-39页 |
1.明确应当出庭的证人范围 | 第33-34页 |
2.明确对证人强制到庭的实施规范 | 第34-35页 |
3.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确立“拒证权” | 第35-36页 |
4.明确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和实施主体 | 第36-38页 |
5.明确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实施机制 | 第38-39页 |
(二)明确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削弱书面证言笔录作用,促使各方重视证人到庭作证 | 第39-43页 |
(三)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 | 第43页 |
(四)司法机关和辩护人要注重促使证人出庭作证 | 第43-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注释 | 第46-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4页 |
致谢 | 第54-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