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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导论第9-13页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从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引发的思考第9-10页
    1.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第10-12页
        1.2.1 “高危行业”的概念界定第10页
        1.2.2 “安全生产责任”的概念界定第10-11页
        1.2.3 “强制保险”与“责任保险”第11页
        1.2.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界定第11-12页
    1.3 国外文献综述:域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概况第12-13页
第二章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概述第13-19页
    2.1 我国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背景与立法现状第13-16页
    2.2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参与主体与实施方式第16-17页
    2.3 我国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功能与意义第17-19页
第三章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19-27页
    3.1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缺陷第19-20页
    3.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问题第20-24页
        3.2.1 多方利益矛盾冲突第20-21页
        3.2.2 给付除外责任的不足第21-22页
        3.2.3 与其它安全生产相关保险混淆不清第22-24页
    3.3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管机制问题第24-27页
        3.3.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模式单一第24-25页
        3.3.2 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盲区第25页
        3.3.3 行政机构改革对制度监管的障碍第25-27页
第四章 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路径第27-31页
    4.1 运用行政法定原则保障法律衔接第27-28页
    4.2 综合自我规制理论促进自我监督第28-29页
    4.3 结合行政均衡原则完善监管模式第29-30页
    4.4 善用行政正当理论鼓励多方参与第30-31页
第五章 完善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第31-37页
    5.1 提升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立法位阶第31-32页
    5.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行机制第32-34页
        5.2.1 落实信息共享的配套措施第32-33页
        5.2.2 填补给付责任的立法漏洞第33页
        5.2.3 改善参与主体的考核方式第33-34页
    5.3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监管机制重构第34-37页
        5.3.1 事前监法律监督模式第34-35页
        5.3.2 事中法律监管模式第35页
        5.3.3 事后法律监督模式第35-37页
结语第37-38页
参考文献第38-40页
致谢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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