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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1 引言第10-12页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第10-11页
        1.1.1 研究背景第10-11页
        1.1.2 研究意义第11页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第11-12页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第11-12页
        1.2.2 研究的主要方法第12页
2 村镇银行的法律定位第12-13页
    2.1 村镇银行的概念第12页
    2.2 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第12-13页
3 发展村镇银行的意义第13-16页
    3.1 村镇银行能够缓解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第13-15页
        3.1.1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分析第13-14页
        3.1.2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分析第14-15页
        3.1.3 发展村镇银行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缓解农村信贷资金净外流第15页
    3.2 村镇银行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第15-16页
4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理论第16-20页
    4.1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概念第16-17页
        4.1.1 公司治理的内涵第16-17页
        4.1.2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第17页
    4.2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对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第17-20页
        4.2.1 商业银行特殊性研究第18-19页
        4.2.2 商业银行特殊性对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第19-20页
5 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第20-30页
    5.1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综述第20页
    5.2 主发起银行制度导致村镇银行公司治理低效第20-24页
        5.2.1 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制度概述第20-21页
        5.2.2 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制度的缺陷第21-24页
    5.3 关于董事会的法律规定不健全,董事会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第24-27页
        5.3.1 现行关于村镇银行董事会和董事的规定过于灵活,与上位法冲突第24页
        5.3.2 村镇银行董事会独立性不足第24-26页
        5.3.3 村镇银行缺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董事会决策职能弱化第26-27页
    5.4 关于监事会的法律规定过于随意灵活,监事会未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第27-28页
        5.4.1 现行法律关于监事会的规定过于随意,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第27页
        5.4.2 村镇银行监事会履职机制不完善,监督职能较弱第27-28页
        5.4.3 监事专业能力不足,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第28页
    5.5 现行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缺少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第28-29页
    5.6 村镇银行支农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村镇银行支农作用不明显第29-30页
6 完善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对策第30-38页
    6.1 完善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法律对策第30-31页
        6.1.1 取消发起人资格限制,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第30-31页
        6.1.2 放宽股东持股比例限制,构建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第31页
    6.2 完善村镇银行董事会建设的法律对策第31-32页
    6.3 完善村镇银行监事会法律制度第32-33页
    6.4 促进村镇银行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法律对策第33-38页
        6.4.1 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第33-35页
        6.4.2 完善村镇银行支农性的法律制度建设第35-38页
结论第38-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后记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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