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8页 |
前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演变 | 第9-14页 |
一、在探索中发展的相关立法进程 | 第9-10页 |
二、相关法规规制的真正核心是股权投资 | 第10-12页 |
(一) 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在概念上的异同 | 第10-12页 |
(二) 对三类基金的规制实质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 | 第12页 |
三、规制的法律属性应为金融商法 | 第12-13页 |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 第13-14页 |
第二章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特征 | 第14-18页 |
一、主体投资资金的构成所催生的强力型监管 | 第14-16页 |
(一) 形成原因 | 第14-15页 |
(二) 主要手段 | 第15页 |
(三) 负面效果 | 第15-16页 |
二、现行行政体制导致的分割型监管 | 第16-18页 |
第三章 国际金融危机对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 第18-25页 |
一、金融危机的成因 | 第18-21页 |
(一) 新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 | 第18-19页 |
(二) 双重多头监管的低效与监管真空 | 第19-20页 |
(三) 风险防控设计中的政府缺位 | 第20-21页 |
二、中外政府强化监管化解金融危机的经验启示 | 第21-25页 |
(一) 金融资本的高流动性和规模性决定只有政府才能胜任有效的监管职责 | 第22页 |
(二) 金融商品及其交易的复杂性需要政府强力介入和干预 | 第22-23页 |
(三) 政府监管具有其他手段难以比拟的效率和能力 | 第23页 |
(四) 中国金融法律建设和监管应密切结合中国国情 | 第23-25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25-33页 |
一、适度降低或放开资金准入限制标准 | 第25-28页 |
(一) 银行、保险资金、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资金应循序渐进适度放开进入 | 第25-27页 |
(二) 应有限度地打破公募私募的界限 | 第27-28页 |
二、取消对部分法律主体进入证券市场的资格限制 | 第28-30页 |
(一) 应允许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证券开户、登记和交易以及同意信托公司作为IPO 发起人股东 | 第28-29页 |
(二) 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应区别对待 | 第29-30页 |
三、慎重对待政府监管的“统与合” | 第30-31页 |
(一) 证监会统一监管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与不合理 | 第31页 |
(二) 新组建统一的监管部门不现实 | 第31页 |
四、应为地方政府的弹性操作预留制度空间 | 第31-33页 |
结论 | 第33-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8页 |
附表一 | 第38-39页 |
附表二 | 第39-41页 |
致谢 | 第41-42页 |
个人简历 | 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