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前言 | 第8-9页 |
一、 我国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制度沿革 | 第9-10页 |
(一) 行政法规担纲时期 | 第9页 |
(二) 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并行主导时期 | 第9-10页 |
(三) 侵权责任法律发挥支配作用时期 | 第10页 |
二、 2010 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医疗损害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及其缺陷 | 第10-12页 |
(一)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存在三个“双轨制” | 第10-11页 |
(二) 医疗损害救济机制的二元化及其成因 | 第11-12页 |
三、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改进以及有待解决的历史问题 | 第12-16页 |
(一)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改进 | 第12-14页 |
1、 医疗损害救济机制实现了一元化 | 第12页 |
2、 开创性地采用了“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 第12-13页 |
3、 相较于以前的法规与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范围进行了更明确、全面、具体的界定,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即: | 第13页 |
4、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得以明确 | 第13-14页 |
5、 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 第14页 |
(二) 《侵权责任法》尚未解决的历史问题 | 第14-16页 |
1、 未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与赔偿标准 | 第14页 |
2、 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的举证分配有损受害患者的权益保护 | 第14-15页 |
3、 它规定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未突显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性 | 第15-16页 |
四、 现行法律制度在处理医疗损害纠纷过程中的主要缺陷 | 第16-23页 |
(一)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这一屡受诟病的严重弊端仍然存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严重缺乏公信力 | 第16页 |
(二) 损害赔偿金额严重不足 | 第16-18页 |
(三) 从一起医疗纠纷案例看现行法律制度在处理医疗损害纠纷过程中的两 大瑕疵 | 第18-23页 |
五、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 | 第23-35页 |
(一) 完善现行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制度 | 第23-29页 |
1、 重塑医疗事故鉴定主体 | 第23-27页 |
2、 建立合格医疗事故鉴定人考核与执业资格制度 | 第27页 |
3、 医疗事故鉴定应实行鉴定专家个人责任制度 | 第27-28页 |
4、 优化鉴定程序 | 第28-29页 |
(二)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29-35页 |
1、 增加赔偿金数额,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确保充分填补医疗损害受害者的受损权益 | 第29-31页 |
2、 提升保险在医疗行业所具有的风险分散功能,强制性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31-35页 |
结束语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7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37-38页 |
后记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