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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讯制度的历史考察

内容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4页
一、清代刑讯的法定条件第14-18页
 (一) “五听”审察辞理是断案的首要条件第14-15页
 (二) 如法以决罚,据供以定案第15页
 (三) 清律中刑讯的特殊规定第15-18页
  1.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允许刑讯第15-16页
  2. 特殊群体不适用刑讯第16-18页
  3. 违法刑讯的责任承担第18页
二、刑讯的法定主体第18-24页
 (一) 一般主体第18-20页
  1. 省级司法官——总督、巡抚、提刑按察使、巡道员第19页
  2. 府级司法官——知府第19-20页
  3. 州县级司法官——知州、知县第20页
 (二) 特殊主体第20-22页
  1.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第20-21页
  2. 中央六部第21页
  3. 宗人府、通政使司、理藩院、八旗都统衙门、步军统领衙门等中央机关第21-22页
 (三) 清代司法官广泛适用刑讯的主要原因第22-24页
  1. 清代官吏的素质使刑讯成为必然第22-23页
  2. 刑讯是办案的常用方法第23-24页
三、刑讯的对象第24-30页
 (一) 一般刑讯对象第24-25页
 (二) 特殊刑讯对象第25-30页
  1. 官员犯罪受刑讯第25-28页
  2. 旗人犯罪受刑讯第28-30页
四、刑讯的方法及效果第30-36页
 (一) 刑讯方法第30-34页
  1. 笞、杖、板第30页
  2. 枷第30-31页
  3. 夹棍第31-32页
  4. 拶指第32-33页
  5. 掌责第33页
  6. 拧耳、跪炼、压膝等刑讯方法第33-34页
  7. 鞭责第34页
 (二) 刑讯效果第34-36页
  1. 影响用刑轻重因素之一——刑具的新旧、干湿状况第34-35页
  2. 影响用刑轻重因素之二——施刑人因素第35-36页
  3. 影响用刑轻重因素之三——施刑人熟练程度第36页
五、司法中刑讯制度的实际运行第36-42页
 (一) 借刑讯排除政治异己第36-37页
 (二) 以报复的手段追求公平第37-38页
 (三) 司法官以私人利益为本第38-40页
 (四) 司法官懒惰渎职第40-42页
结语第42-44页
致谢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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