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13页 |
导论 | 第13-20页 |
一、 主题的确定 | 第13-15页 |
二、 研究现状 | 第15-17页 |
三、 冲突法的功能的含义 | 第17-18页 |
四、 本文的研究框架:冲突法功能的四个维度 | 第18-20页 |
第一章 一个功能的厘清:国家利益与主权是否需要冲突法来维护 | 第20-50页 |
第一节 国家利益与法律选择 | 第21-35页 |
一、 国家利益在冲突法中的相关性:一个争论中的问题 | 第21-22页 |
二、 柯里理论中的国家利益:一个未经证实的假设 | 第22-27页 |
三、 公共秩序、法律规避与直接适用的法:并非单纯的国家利益工具 | 第27-33页 |
四、 法律选择应以国家民族利益为导向:难以实现且有害的主张 | 第33-35页 |
第二节 国家主权与外国法的适用 | 第35-48页 |
一、 适用外国法与国家主权观念的冲突 | 第35页 |
二、 冲突法理论的目的在于克服主权原则的阻碍而非扩张本国的主权权威 | 第35-46页 |
三、 强调冲突法应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导向没有实益 | 第46-48页 |
小结 | 第48-50页 |
第二章 冲突法的服务功能:为跨国交往提供便利 | 第50-77页 |
第一节 为跨国交往提供便利是冲突法的基本功能 | 第50-56页 |
一、 促进贸易是冲突法产生的动因 | 第50-54页 |
二、 冲突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促进民商事交往是它的基本功能 | 第54-55页 |
三、 冲突法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其以方便跨国交往为主要目的 | 第55-56页 |
第二节 冲突法方便跨国交往的方法 | 第56-72页 |
一、 确立秩序:为私人交往提供指引 | 第56-61页 |
二、 消极放任:赋予私人秩序以合法性 | 第61-66页 |
三、 主动赋权:促成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 | 第66-72页 |
第三节 正义的考量 | 第72-75页 |
小结 | 第75-77页 |
第三章 冲突法的管理功能:规制跨国行为 | 第77-102页 |
第一节 背景:规制跨国行为的必要 | 第78-84页 |
一、 自由的国际舞台 | 第78-81页 |
二、 国际舞台上私人势力:商业组织 | 第81-82页 |
三、 商业组织的威胁 | 第82-84页 |
第二节 私法的社会维度: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 | 第84-90页 |
一、 传统公/私法二分法受到的挑战 | 第85-87页 |
二、 冲突法“不纯正”的私法性质 | 第87-90页 |
第三节 冲突法的管理功能:立法与司法两种模式 | 第90-100页 |
一、 立法模式 | 第90-96页 |
二、 司法模式 | 第96-100页 |
小结 | 第100-102页 |
第四章 冲突法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功能:共同生存、彼此平等却互有差异 | 第102-126页 |
第一节 冲突法理论的文化视角:后现代主义理论在冲突法中的应用 | 第103-105页 |
第二节 文化冲突视角下冲突法的功能:维护法律文化多样性 | 第105-117页 |
一、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 第106-109页 |
二、 文化冲突与法律选择 | 第109-113页 |
三、 如何把文化因素纳入法律选择的过程 | 第113-117页 |
第三节 有节制的理解冲突法的文化功能 | 第117-124页 |
一、 避免群体本位:关怀人类和个人 | 第117-118页 |
二、 避免极端的相对主义观念:正视价值判断 | 第118-122页 |
三、 避免过于简单化的理解法律与文化之间关系 | 第122-124页 |
小结 | 第124-126页 |
结论 | 第126-130页 |
参考文献 | 第130-143页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第143-144页 |
后记 | 第144-1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