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前言 | 第11-12页 |
第一章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概述 | 第12-15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12-14页 |
一、普通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 | 第12-13页 |
二、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 | 第13-14页 |
第二节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特点 | 第14-15页 |
一、普通仲裁和涉外仲裁在司法监督上的双轨制 | 第14-15页 |
二、普通仲裁司法监督中程序和实体审查并重 | 第15页 |
三、普通仲裁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审查依据大体相同 | 第15页 |
第二章 仲裁司法监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浅析 | 第15-17页 |
第一节 仲裁的司法监督是由仲裁的性质决定的 | 第16页 |
一、仲裁的司法性与司法监督 | 第16页 |
二、仲裁的契约性与司法监督 | 第16页 |
第二节 仲裁的司法监督是由仲裁的特点决定的 | 第16-17页 |
一、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特性需要司法监督 | 第16页 |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需要司法监督 | 第16-17页 |
第三章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不利影响 | 第17-24页 |
第一节 涉外和普通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区隔明显 | 第17-18页 |
第二节 过大司法监督权会动摇仲裁的独立性和终裁性 | 第18-20页 |
一、实体监督造成仲裁裁决的不稳定性 | 第18页 |
二、实体监督降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 第18-19页 |
三、实体监督影响仲裁裁决的确定力和拘束力 | 第19页 |
四、实体监督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 第19-20页 |
第三节 实体监督与我国法官和仲裁员业务素质现状不符 | 第20页 |
第四节 两种监督方式并存会引发法治混乱和资源浪费 | 第20-21页 |
一、审查依据大致相同,不同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的结论 | 第20-21页 |
二、两种监督方式可在同一仲裁裁决中重复适用 | 第21页 |
第五节 现行司法监督制度对仲裁公信力的影响 | 第21-23页 |
一、实体监督和重复监督并存不利仲裁公信力的维持和提升 | 第22页 |
二、两种监督方式重复适用会影响仲裁效率 | 第22-23页 |
第六节 与国际仲裁发展趋势不符 | 第23页 |
第七节 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 | 第23页 |
第八节 法律规定存在真空地带,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 | 第23-24页 |
一、仲裁庭或仲裁员在司法监督程序中的角色缺失 | 第24页 |
二、重新仲裁程序规定缺位 | 第24页 |
三、法院仲裁监督权力缺乏监督 | 第24页 |
第四章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 第24-29页 |
第一节 司法理念上:过于看重实体公正 | 第25-26页 |
一、程序公正的理念还不够完全深入,对其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 | 第25-26页 |
二、与仲裁“高效便民”的原则有悖 | 第26页 |
第二节 司法制度设置上存在问题 | 第26-27页 |
一、司法裁判无错的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 | 第26-27页 |
二、有违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 第27页 |
第三节 司法系统对仲裁机关性质认识不足 | 第27-29页 |
一、契约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 | 第28页 |
二、仲裁具有独立性 | 第28-29页 |
三、仲裁具有高度专业性 | 第29页 |
第四节 仲裁特色制度缺乏 | 第29页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 第29-36页 |
第一节 树立仲裁独立性和终裁性观念 | 第30-31页 |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 第30-31页 |
二、通过当事人程序自由选择树立仲裁权威 | 第31页 |
第二节 构建仲裁特色制度 | 第31-33页 |
一、构建仲裁中独立的证据制度 | 第32页 |
二、构建特色的审理制度,明确规范仲裁程序 | 第32-33页 |
第三节 严格控制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 | 第33-35页 |
一、统一普通和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和权限 | 第33-34页 |
二、树立司法监督的纯程序监督意识 | 第34页 |
三、撤销和不予执行:严格区隔或是合二为一 | 第34-35页 |
第四节 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 第35页 |
第五节 赋予当事人程序救济权 | 第35-36页 |
结语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9页 |
后记 | 第39-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