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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前言第11-12页
第一章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概述第12-15页
 第一节 概述第12-14页
  一、普通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第12-13页
  二、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第13-14页
 第二节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特点第14-15页
  一、普通仲裁和涉外仲裁在司法监督上的双轨制第14-15页
  二、普通仲裁司法监督中程序和实体审查并重第15页
  三、普通仲裁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审查依据大体相同第15页
第二章 仲裁司法监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浅析第15-17页
 第一节 仲裁的司法监督是由仲裁的性质决定的第16页
  一、仲裁的司法性与司法监督第16页
  二、仲裁的契约性与司法监督第16页
 第二节 仲裁的司法监督是由仲裁的特点决定的第16-17页
  一、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特性需要司法监督第16页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需要司法监督第16-17页
第三章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不利影响第17-24页
 第一节 涉外和普通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区隔明显第17-18页
 第二节 过大司法监督权会动摇仲裁的独立性和终裁性第18-20页
  一、实体监督造成仲裁裁决的不稳定性第18页
  二、实体监督降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第18-19页
  三、实体监督影响仲裁裁决的确定力和拘束力第19页
  四、实体监督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第19-20页
 第三节 实体监督与我国法官和仲裁员业务素质现状不符第20页
 第四节 两种监督方式并存会引发法治混乱和资源浪费第20-21页
  一、审查依据大致相同,不同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的结论第20-21页
  二、两种监督方式可在同一仲裁裁决中重复适用第21页
 第五节 现行司法监督制度对仲裁公信力的影响第21-23页
  一、实体监督和重复监督并存不利仲裁公信力的维持和提升第22页
  二、两种监督方式重复适用会影响仲裁效率第22-23页
 第六节 与国际仲裁发展趋势不符第23页
 第七节 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第23页
 第八节 法律规定存在真空地带,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第23-24页
  一、仲裁庭或仲裁员在司法监督程序中的角色缺失第24页
  二、重新仲裁程序规定缺位第24页
  三、法院仲裁监督权力缺乏监督第24页
第四章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第24-29页
 第一节 司法理念上:过于看重实体公正第25-26页
  一、程序公正的理念还不够完全深入,对其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第25-26页
  二、与仲裁“高效便民”的原则有悖第26页
 第二节 司法制度设置上存在问题第26-27页
  一、司法裁判无错的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第26-27页
  二、有违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第27页
 第三节 司法系统对仲裁机关性质认识不足第27-29页
  一、契约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第28页
  二、仲裁具有独立性第28-29页
  三、仲裁具有高度专业性第29页
 第四节 仲裁特色制度缺乏第29页
第五章 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对策第29-36页
 第一节 树立仲裁独立性和终裁性观念第30-31页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第30-31页
  二、通过当事人程序自由选择树立仲裁权威第31页
 第二节 构建仲裁特色制度第31-33页
  一、构建仲裁中独立的证据制度第32页
  二、构建特色的审理制度,明确规范仲裁程序第32-33页
 第三节 严格控制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第33-35页
  一、统一普通和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和权限第33-34页
  二、树立司法监督的纯程序监督意识第34页
  三、撤销和不予执行:严格区隔或是合二为一第34-35页
 第四节 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第35页
 第五节 赋予当事人程序救济权第35-36页
结语第36-37页
参考文献第37-39页
后记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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