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县知事审判研究--以江苏省句容县审判材料为例
摘要 | 第1-7页 |
绪论 | 第7-11页 |
引言 | 第11-13页 |
第一章 案牍的时代背景 | 第13-23页 |
第一节 清末的基层体制改革 | 第13-15页 |
第二节 民国初年的基层审判制度改革 | 第15-16页 |
一、民国初年的司法机构改革 | 第15页 |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形成 | 第15-16页 |
第三节 清末民初基层审判人员的变动 | 第16-23页 |
一、清代的州县衙门人员组成 | 第16-18页 |
二、清末民初的基层审判人员制度改革 | 第18-23页 |
第二章 从《塔景亭案牍》看清末民初的基层审判 | 第23-37页 |
第一节 《塔景亭案牍》中的民事案件 | 第23-31页 |
一、继承案件 | 第23-26页 |
二、物权纠纷 | 第26-27页 |
三、债权纠纷 | 第27-29页 |
四、婚姻、家庭案件 | 第29-31页 |
第二节 《塔景亭案牍》中的刑事案件 | 第31-37页 |
一、案牍中体现的清末刑事案件审理 | 第32-33页 |
二、案牍中体现的民初刑事审判的特点 | 第33-37页 |
第三章 县知事审理案件的特点分析 | 第37-52页 |
第一节 县知事审理案件的“旧式”特点 | 第37-45页 |
一、一并处理案件纠纷的原则 | 第37-39页 |
二、有处理案外人的情况出现 | 第39-40页 |
三、审理案件的伦理性司法特点 | 第40-42页 |
四、判词结构的“旧式”特点 | 第42-43页 |
五、对于“律师”的态度 | 第43-45页 |
第二节 县知事审理案件的“新式”特点 | 第45-52页 |
一、证据制度的改变 | 第45-47页 |
二、女性诉讼地位的变化 | 第47-48页 |
三、刑罚方式的改变 | 第48-52页 |
第四章 制度设计回归传统的原因探析 | 第52-55页 |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形成与我国法律传统的关系 | 第52页 |
二、民众观念的滞后 | 第52-53页 |
三、新司法制度的推行遭到军阀的阻碍 | 第53页 |
四、财力的不足,人才的匮乏 | 第53-54页 |
五、“审检所”制度的自身缺陷 | 第54-55页 |
结束语 | 第55-57页 |
参考文献 | 第57-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