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摘要 | 第1-8页 |
前言 | 第8-9页 |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 | 第9-11页 |
(一) 概述 | 第9页 |
(二) 是否应增加单位作为本罪主体 | 第9-11页 |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方面 | 第11-16页 |
(一) 概述 | 第11-12页 |
1、明知是否限于确知 | 第11-12页 |
2、我国司法解释对“明知”的规定 | 第12页 |
(二) “明知”的认定 | 第12-14页 |
(三) “明知”的时间 | 第14-16页 |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方面 | 第16-28页 |
(一) 本罪的犯罪对象 | 第16-22页 |
1、对“犯罪所得”的理解 | 第16-18页 |
2、对“犯罪所得收益”的理解 | 第18页 |
3、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可以是违禁品 | 第18-20页 |
4、赃物被不知情第三人有偿取得后性质是否改变 | 第20-21页 |
5、加工后的犯罪所得是否属于赃物 | 第21页 |
6、赃物是否包括不动产、财产性利益及电、热、气 | 第21-22页 |
(二) 本罪的行为方式 | 第22-28页 |
1、窝藏 | 第22-23页 |
2、转移 | 第23页 |
3、收购 | 第23-24页 |
4、代为销售 | 第24页 |
5、其它掩饰、隐瞒方法 | 第24-28页 |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体 | 第28-30页 |
结论 | 第30-31页 |
参考文献 | 第31-34页 |
致谢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