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导言 | 第10-18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0-11页 |
二、研究意义 | 第11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1-16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16页 |
五、论文结构 | 第16-17页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17-18页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18-26页 |
第一节 案例引出及争议点概括 | 第19-22页 |
一、案例引出 | 第19-21页 |
二、争议点概括 | 第21-22页 |
(一)争议之一:债权何时发生移转 | 第21页 |
(二)争议之二:债权多重让与时,哪一受让人可获得债权 | 第21-22页 |
第二节 我国债权多重让与立法现状 | 第22页 |
第三节 审判实务研究之素材 | 第22-26页 |
第二章 债权发生移转的时间 | 第26-38页 |
第一节 对现行法的解释 | 第26-31页 |
一、解释路径之一: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债权移转 | 第26-28页 |
二、解释路径之二:债权让与合同成立之时,债权移转 | 第28-31页 |
第二节 司法实务的意见 | 第31-34页 |
一、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 | 第31-32页 |
二、债权让与合同生效之时 | 第32-33页 |
三、受让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时 | 第33-34页 |
第三节 对现有观点的评析 | 第34-37页 |
一、对“债权让与通知说”的评析 | 第34-35页 |
二、对“债权让与合同说”的评析 | 第35-36页 |
三、对“受让人合同义务履行说”的评析 | 第36-37页 |
本章小结 | 第37-38页 |
第三章 债权多重让与时的权利归属 | 第38-55页 |
第一节 对现行法的解释 | 第38-42页 |
一、解释路径之一: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在先者,获得债权 | 第38-40页 |
二、解释路径之二: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在先者,获得债权 | 第40-42页 |
(一)债权让与通知为对抗要件 | 第40-41页 |
(二)债权让与通知为生效要件 | 第41-42页 |
第二节 司法实务的意见 | 第42-45页 |
一、让与时间在先模式 | 第42-43页 |
二、让与通知在先模式 | 第43-44页 |
三、让与通知生效模式 | 第44页 |
四、非恶意串通者取得债权 | 第44-45页 |
第三节 对现有观点的评析 | 第45-54页 |
一、对“让与时间在先模式”的评析 | 第45-46页 |
二、对“让与通知在先模式”的评析 | 第46-48页 |
三、对“让与通知生效模式”的评析 | 第48页 |
四、对“非恶意串通者取得债权”的评析 | 第48-49页 |
五、我国应采“让与时间在先模式” | 第49-53页 |
六、余论——债权多重让与情形中涉及恶意串通的情形 | 第53-54页 |
本章小结 | 第54-55页 |
第四章 “让与时间在先模式”与善意受让人保护的协调——基于域外立法的启示 | 第55-66页 |
第一节 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域外模式 | 第55-61页 |
一、担保模式 | 第55-57页 |
二、登记、通知二元模式 | 第57-58页 |
三、登记模式 | 第58-61页 |
第二节 给我国法的启示 | 第61-65页 |
一、担保模式带来的启示 | 第61页 |
二、登记、通知二元模式带来的启示 | 第61-62页 |
三、登记模式带来的启示 | 第62-65页 |
本章小结 | 第65-66页 |
结语 | 第66-68页 |
参考文献 | 第68-73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73-74页 |
后记 | 第74-7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