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导言 | 第9-17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9-10页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10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0-15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15页 |
五、论文结构 | 第15-16页 |
六、创新及不足 | 第16-17页 |
第一章 面对疑难案件两种相冲突的法学思维 | 第17-40页 |
第一节 疑难案件的界定 | 第17-27页 |
一、认定案件疑难的争论 | 第17-20页 |
二、疑难案件出现的原因 | 第20-25页 |
三、疑难案件背后的思维交锋 | 第25-27页 |
第二节 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法教义学思维 | 第27-31页 |
一、法官之社会作用 | 第27-28页 |
二、法官的法教义学思维 | 第28-29页 |
三、法官法教义学思维的内涵 | 第29-31页 |
第三节 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社科法学思维 | 第31-35页 |
一、法外因素对于疑难案件判决的作用 | 第32-33页 |
二、考虑法外因素的消极意义 | 第33-35页 |
第四节 社科法学思维与法教义学思维的异同 | 第35-40页 |
一、两种法学思维的共同点 | 第35-36页 |
二、两种法学思维的区别 | 第36-40页 |
第二章 以社科法学思维为主导的典型判决及其危害 | 第40-47页 |
第一节 以社科法学思维为主导的三类判决 | 第40-43页 |
一、以社会效果为考量的判决——广西“驴友”案 | 第40-41页 |
二、以法外道德为准的判决——泸州“二奶”案 | 第41-42页 |
三、以民众接受度为准的判决——“许霆”案 | 第42-43页 |
第二节 以社科法学思维为主导思维作出判决的危害性 | 第43-47页 |
一、有损司法判决的客观性 | 第44页 |
二、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可预期性 | 第44-45页 |
三、损害了司法判决的合法性 | 第45-46页 |
四、缺乏对法官判决的监督 | 第46页 |
五、危及法治社会建设 | 第46-47页 |
第三章 以法教义学思维为主导的判决及其必要性与可能性 | 第47-60页 |
第一节 以法教义学思维为主导的典型判决 | 第47-50页 |
一、以目的性扩大解释为依据的判决——我国首例代孕案 | 第47-48页 |
二、以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原则的判决——赵春华非法持枪案 | 第48-49页 |
三、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判决——贾敬龙故意杀人案 | 第49-50页 |
第二节 法教义学思维作为主导思维的必要性 | 第50-54页 |
一、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 | 第50-52页 |
二、法治发展的阶段性要求 | 第52页 |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 第52-54页 |
第三节 法教义学思维作为主导思维的可能性 | 第54-60页 |
一、法教义学自身的进步 | 第54-58页 |
二、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 第58页 |
三、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 | 第58页 |
四、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 第58-60页 |
第四章 如何在坚守法教义学思维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60-67页 |
第一节 发挥法教义学的桥梁纽带作用 | 第60-61页 |
一、认真对待现行法 | 第60页 |
二、与实践良好沟通 | 第60-61页 |
第二节 逻辑推理思维与价值导向思考并重 | 第61-62页 |
一、注重逻辑推理 | 第61页 |
二、价值导向思考 | 第61-62页 |
第三节 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证成 | 第62-67页 |
一、多角度分析案件事实 | 第62-65页 |
二、确保内部证成的合理性 | 第65-67页 |
结语 | 第67-68页 |
参考文献 | 第68-71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71-72页 |
后记 | 第72-7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