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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制度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第一章 调研背景及调研计划第9-13页
    1.1 调研背景第9页
    1.2 调研内容第9-10页
    1.3 调研地点第10-11页
    1.4 调研方法第11-13页
第二章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制度适用的基本情况第13-25页
    2.1 法官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情况第13-16页
        2.1.1 裁判文书网中法官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作出裁判的情况第13-15页
        2.1.2 调研中法官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作裁判的情况第15-16页
        2.1.3 法官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态度第16页
    2.2 法官对“是否存在前诉”证明责任分配及自身审查义务的认识第16-19页
        2.2.1 法官对“是否存在前诉”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认识第16-17页
        2.2.2 法官对“是否存在前诉”自身审查义务的认识第17-19页
    2.3 重复起诉的发现途径第19-21页
        2.3.1 重复起诉的发现途径现状第19页
        2.3.2 重复起诉难以发现的基本原因第19-21页
    2.4 法官对以“新的事实”启动新的诉讼的审查情况第21-22页
        2.4.1 法官对“新的事实”的审查的认识第22页
        2.4.2 以“新的事实”启动新的诉讼的案例第22页
    2.5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制度适用的其他情况补充第22-25页
        2.5.1 学术上的“诉讼标的”之争对实务影响不大第22-23页
        2.5.2 重复起诉多为给付之诉第23-24页
        2.5.3 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一般驳回起诉第24页
        2.5.4 法官对部分重复起诉的裁判形式认识不一第24-25页
第三章 禁止重复起诉制度适用情况的调研结论与分析第25-29页
    3.1 法官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适用率不高第25-26页
    3.2 法官对“是否存在前诉”自身审查、释明职责的认识不明第26-27页
    3.3 重复起诉难以发现第27-28页
    3.4 法官对“新的事实”的审查程序认识不清第28-29页
第四章 完善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建议第29-37页
    4.1 积极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必要性分析及做法建议第29-30页
        4.1.1 积极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必要性分析第29-30页
        4.1.2 程序上重视对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第30页
    4.2 明确法官对“是否存在前诉”的审查及释明职责第30-33页
        4.2.1 法官应当依职权审查“是否存在前诉”第31-32页
        4.2.2 法官应当正确履行释明职责第32-33页
    4.3 法院应当提高发现重复起诉的能动性第33-35页
        4.3.1 “起诉方有选择性地提交诉讼材料”的不可归责性分析第33页
        4.3.2 “应诉方不积极参讼”的不可规制性探讨第33-34页
        4.3.3 法院应当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督促机制第34-35页
        4.3.4 加快建立法院间审判信息共享机制第35页
    4.4 明确“新的事实”的性质及审查程序第35-37页
        4.4.1 “新的事实”性质探讨第35-36页
        4.4.2 明确法官对“新的事实”的审查程序第36-37页
结语第37-38页
参考文献第38-40页
附录第40-42页
致谢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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