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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引言第7-9页
第1章 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现状第9-15页
    1.1 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9-11页
        1.1.1 法律上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规定第9-10页
        1.1.2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规定第10-11页
    1.2 目前各地实践中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规定第11-15页
第2章 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必要性第15-23页
    2.1 社区矫正的工作属性要求第15-18页
        2.1.1 社区矫正的工作属性第15-16页
        2.1.2 双主体产生的不利影响第16页
        2.1.3 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不确定的影响第16-18页
    2.2 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要求第18-22页
        2.2.1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第18-20页
        2.2.2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的主导地位要求第20-22页
    2.3 与狱警相比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身份第22-23页
第3章 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建议第23-32页
    3.1 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第23-24页
    3.2 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身份与职能第24-25页
    3.3 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名称第25-29页
        3.3.1 统一“社区矫正官”的称谓第25-27页
        3.3.2 社区矫正官的特征第27-28页
        3.3.3 社区矫正官是否具有警察身份第28-29页
        3.3.4 社区矫正官应具有的资格第29页
    3.4 社区矫正官的招录培训和管理监督第29-32页
        3.4.1 社区矫正官的招录与培训第29-30页
        3.4.2 社区矫正官的管理与监督第30-32页
结语第32-33页
致谢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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