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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引言第7-10页
一、《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第10-17页
    (一) 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第10-13页
        1. 1993年《公司法》施行严格的实缴制第11-12页
        2. 2005年《公司法》较灵活的实缴制第12页
        3. 2013年《公司法》施行宽松的认缴制第12-13页
    (二)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第13-14页
    (三) 取消货币出资额比例要求第14页
    (四) 不再规定强制验资第14-15页
    (五) 股东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条件第15页
    (六)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第15-17页
二、《公司法》资本制修改的意义第17-21页
    (一) 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第17-18页
    (二) 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率第18页
    (三) 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第18-19页
    (四) 注册资本不再是公司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标志第19-21页
三、《公司法》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义务及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第21-30页
    (一) 股东出资义务的特征第21-23页
        1. 公司是股东出资义务的唯一接受主体第21-22页
        2. 作为严格的法律义务,作为接受主体的公司不得任意变更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第22页
        3. 股东出资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使得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完全分离第22页
        4. 因股东未正确完整的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关权益受损的主体均可依法采取维权措施第22-23页
    (二)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义务第23-25页
        1.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的出资额第23-24页
        2.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的出资时间第24-25页
        3.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的出资方式第25页
    (三)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第25-30页
        1. 出资瑕疵第25-26页
        2.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第26-28页
        3.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瑕疵出资的行政责任第28-29页
        4.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瑕疵出资的刑事责任第29-30页
四、《公司法》资本制度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存在的不足第30-37页
    (一) 《公司法》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义务的理解误区第30-33页
        1. 对认缴制的误解第30-31页
        2. 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误解第31-32页
        3. 对取消强制验资要求的误解第32-33页
    (二) 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要求债权人更加谨慎第33页
    (三) 出现资本虚拟化和泡沫化的情形第33-34页
    (四) 导致合法债权人风险增大第34-35页
    (五) 新登记企业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第35-36页
    (六) 可能导致公司股东责任体系混乱第36-37页
五、《公司法》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的完善建议第37-42页
    (一) 强化法制宣传引导第37页
    (二)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第37-38页
    (三) 需加强关注实收资本的真实性的审查第38-39页
    (四) 确保出资协议等文书与公司章程记载一致第39页
    (五) 注册资本额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第39-40页
    (六) 合理认购出资及设置出资缴纳期限第40-42页
结语第42-44页
参考文献第44-47页
致谢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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