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序言 | 第10-11页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11-13页 |
(一)犯罪原因系统论 | 第11-12页 |
(二)刑罚个别化理论 | 第12页 |
(三)再社会化理论 | 第12-13页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国外立法考察 | 第13-16页 |
(一)英美法系中美国、英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第13-14页 |
1.美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第13-14页 |
2.英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第14页 |
(二)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第14-15页 |
1.德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第14页 |
2.日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第14-15页 |
(三)国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15-16页 |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缺陷 | 第16-21页 |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 | 第16-18页 |
1.社会调查不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必经程序 | 第16页 |
2.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不明确 | 第16-18页 |
(二)调查主体多元化 | 第18-19页 |
(三)具体调查内容的事项设定不清楚 | 第19-20页 |
1.调查报告内容空洞化 | 第19-20页 |
2.调查报告结论格式化 | 第20页 |
(四)调查方式不科学 | 第20-21页 |
1.调查方法单一引发调查结果不全面 | 第20页 |
2.调查手段不严谨给未成年人的隐私带来威胁 | 第20-21页 |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 | 第21页 |
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重构 | 第21-27页 |
(一)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 第21-22页 |
1.社会调查应当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 第21页 |
2.将参与庭审质证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重要证据 | 第21-22页 |
(二)设立专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组织 | 第22-23页 |
(三)充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 第23-24页 |
1.以影响量刑的内容为重点同时兼顾全面 | 第23-24页 |
2.通过系统分析得出报告结论 | 第24页 |
(四)调查方式的运用要以科学性为导向 | 第24-26页 |
1.以多种调查方式的综合运用确保调查结果的权威性 | 第24-26页 |
2.严谨的调查手段的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 第26页 |
(五)建立动态平衡的权力制约机制 | 第26-27页 |
1.在程序方面进行监督 | 第26页 |
2.在实体方面进行监督 | 第26-27页 |
结语 | 第27-28页 |
参考文献 | 第28-30页 |
致谢 | 第30-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