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绪论 | 第8-12页 |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第8页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8-10页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10-12页 |
1.本文的主要内容 | 第10页 |
2.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10-12页 |
一、刑事庭前会议的相关案例 | 第12-16页 |
(一)案例导入 | 第12-13页 |
1.梅晓阳案 | 第12页 |
2.刘志军案 | 第12-13页 |
3.韩自更案 | 第13页 |
(二)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 第13-16页 |
1.梅晓阳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 第13-14页 |
2.刘志军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 第14页 |
3.韩自更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 第14-16页 |
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 第16-17页 |
三、域外类似制度考察研究 | 第17-21页 |
(一)当事人主义下的当事人主导模式 | 第17-19页 |
(二)职权主义下的法官主导模式 | 第19页 |
(三)混合式诉讼下的混合模式 | 第19-21页 |
四、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适用 | 第21-29页 |
(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21-25页 |
1.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模糊 | 第21-22页 |
2.庭前会议启动方式不完善、主持人员不明晰 | 第22页 |
3.庭前会议中能否解决实体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 第22-24页 |
4.庭前会议的效力不确定 | 第24页 |
5.庭前会议制度缺乏法律和社会监督 | 第24-25页 |
(二)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 | 第25-29页 |
1.全面明确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25页 |
2.完善庭前会议启动方式、明确会议主持人员 | 第25-26页 |
3.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可以涉及部分实体问题 | 第26-27页 |
4.赋予庭前会议制度“庭审约束力” | 第27-28页 |
5.对庭前会议的监督具体化、制度化 | 第28-29页 |
结语 | 第29-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2页 |
致谢 | 第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