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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权利外观责任构成要件研究--对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重新解释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1页
引言第11-13页
第一章 德国民法权利外观责任概述第13-22页
 一、权利外观责任的定义第13-17页
  (一) “权利外观责任”词源解说第13-14页
  (二) 权利外观责任的概念第14页
  (三) 权利外观责任与其他概念的区分第14-17页
 二、权利外观责任的溯源第17-22页
  (一) 权利外观理论的历史渊源第17-19页
  (二) 权利外观理论的发展完善第19-22页
第二章 德国民法权利外观责任的客观要件—存在权利外观第22-28页
 一、“外观事实”的含义及特征第22-24页
 二、“外观事实”的范围第24-26页
  (一) 登记、公告第24-25页
  (二) 证书第25-26页
  (三) 行为第26页
 三、“存在权利外观”的判定标准第26-28页
第三章 德国民法权利外观责任的主观要件——善意第三人的信赖第28-35页
 一、第三人的善意第28-32页
  (一) “善意”在德国民法上的一般含义第28-29页
  (二) “善意”在权利外观责任中的含义第29-30页
  (三) 第三人“善意”的判断第30-32页
 二、第三人知悉外观事实第32-33页
 三、第三人的信赖处分及因果关系第33-35页
第四章 德国民法权利外观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第35-49页
 一、“可归责性”作为权利外观责任的正当基础第35页
 二、权利外观责任下“可归责性”的特殊性第35-36页
 三、“可归责性”的判断标准第36-39页
  (一) 与因主义原则第37页
  (二) 过错原则第37-38页
  (三) 风险原则第38-39页
 四、“可归责性”的具体判断第39-49页
  (一) 《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至173条中的“可归责性”第39-42页
  (二) 容忍代理和表见代理中的“可归责性”第42-46页
  (三) 违反指示填写证书中的“可归责性”第46-47页
  (四) 出示证书的债权让与中的“可归责性”第47-49页
第五章 对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重新解释第49-55页
 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论争第49-50页
 二、德国法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50-51页
 三、对我国现行表见代理制度的反思第51页
 四、对我国《合同法》第49条“有理由”的重新解释第51-55页
  (一) 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52-53页
  (二) “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是指存在“信赖事实”第53页
  (三) “有理由相信”是指“善意第三人的信赖”第53-55页
结论第55-57页
参考文献第57-61页
附录1:常用德语缩略语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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