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4页 |
第一部分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考察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 第14-19页 |
一、功能及功能分析方法 | 第14-16页 |
(一) 功能的语义分析 | 第14-15页 |
(二) 功能分析方祛 | 第15-16页 |
二、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考察的基本内容 | 第16-18页 |
三、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考察的意义 | 第18-19页 |
(一) 理论意义 | 第18页 |
(二) 实践意义 | 第18-19页 |
第二部分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积极功能的考察 | 第19-41页 |
一、积极功能考察之视角一: 从社会经济的角度 | 第19-22页 |
(一) 扩大了融资担保的范围 | 第19-20页 |
(二) 增加了动产担保的用益功能 | 第20-21页 |
(三) 降低了交易成本 | 第21页 |
(四) 阻却或削减了交易第三人出现的可能性 | 第21-22页 |
二、积极功能考察之视角二: 从比较的角度 | 第22-35页 |
(一) 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 | 第22-27页 |
(二) 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 | 第27-29页 |
(三) 让与担保与按揭 | 第29-34页 |
(四) 让与担保与信托占有 | 第34-35页 |
三、积极功能考察之视角三: 从实证的角度 | 第35-39页 |
(一) 德日两国让与担保的利用实态 | 第35-37页 |
(二) 我国让与担保的利用实态 | 第37-39页 |
四、积极功能考察之视角四: 从学理的角度 | 第39-41页 |
(一) 对担保物权发展趋势的影响 | 第39-40页 |
(二)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弱化 | 第40-41页 |
(三) 使所有权在现代社会的运用状态更加灵活 | 第41页 |
第三部分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消极功能的考察 | 第41-45页 |
一、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的局限性 | 第41-42页 |
(一) 容易发生信用危机 | 第41页 |
(二) 实现权利的方便性可能损害设定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 第41-42页 |
(三) 欠缺完善的公示方式而可能给第三人造成风险 | 第42页 |
二、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局限性的克服 | 第42-45页 |
(一) 明确侵权人的责任以降低信用危机 | 第42-43页 |
(二) 确立合理的换价程序并明确暴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43-44页 |
(三) 针对不同的场合确立适当的公示方法 | 第44-45页 |
第四部分 由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的功能考察看其立法化之必要性 | 第45-49页 |
一、我国关于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立法化的争论 | 第45-46页 |
(一) 肯定说 | 第45-46页 |
(二) 否定说 | 第46页 |
二、笔者对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物权立法必要性的认识 | 第46-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2页 |
后记 | 第52-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