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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的功能考察

引言第1-14页
第一部分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考察的基本内容和意义第14-19页
 一、功能及功能分析方法第14-16页
  (一) 功能的语义分析第14-15页
  (二) 功能分析方祛第15-16页
 二、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考察的基本内容第16-18页
 三、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考察的意义第18-19页
  (一) 理论意义第18页
  (二) 实践意义第18-19页
第二部分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积极功能的考察第19-41页
 一、积极功能考察之视角一: 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第19-22页
  (一) 扩大了融资担保的范围第19-20页
  (二) 增加了动产担保的用益功能第20-21页
  (三) 降低了交易成本第21页
  (四) 阻却或削减了交易第三人出现的可能性第21-22页
 二、积极功能考察之视角二: 从比较的角度第22-35页
  (一) 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第22-27页
  (二) 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第27-29页
  (三) 让与担保与按揭第29-34页
  (四) 让与担保与信托占有第34-35页
 三、积极功能考察之视角三: 从实证的角度第35-39页
  (一) 德日两国让与担保的利用实态第35-37页
  (二) 我国让与担保的利用实态第37-39页
 四、积极功能考察之视角四: 从学理的角度第39-41页
  (一) 对担保物权发展趋势的影响第39-40页
  (二)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弱化第40-41页
  (三) 使所有权在现代社会的运用状态更加灵活第41页
第三部分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消极功能的考察第41-45页
 一、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的局限性第41-42页
  (一) 容易发生信用危机第41页
  (二) 实现权利的方便性可能损害设定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第41-42页
  (三) 欠缺完善的公示方式而可能给第三人造成风险第42页
 二、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局限性的克服第42-45页
  (一) 明确侵权人的责任以降低信用危机第42-43页
  (二) 确立合理的换价程序并明确暴利行为的法律责任第43-44页
  (三) 针对不同的场合确立适当的公示方法第44-45页
第四部分 由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的功能考察看其立法化之必要性第45-49页
 一、我国关于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立法化的争论第45-46页
  (一) 肯定说第45-46页
  (二) 否定说第46页
 二、笔者对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物权立法必要性的认识第46-49页
参考文献第49-52页
后记第5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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