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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研究

前言第1-9页
第一部分: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立法与司法之变革及检讨第9-21页
 一、刑诉法修改前后的庭前审查程序第9-18页
  (一) 两种庭前审查程序的区别第9-11页
  (二) 两种庭前审查程序的优劣评析第11-18页
 二、围绕庭前审查程序展开的一系列改革尝试第18-21页
  (一) 一步到庭—昙花一现第18-19页
  (二) 大立案—立审分离,却难除预断第19-21页
第二部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之域外比较研究第21-36页
 一、简要考察第21-28页
  (一) 英国第21-22页
  (二) 美国第22-23页
  (三) 法国第23-25页
  (四) 德国第25页
  (五) 日本第25-27页
  (六) 意大利第27-28页
 二、初步分析第28-36页
  (一) 就审查的目的而言,大多数国家的庭前审查程序都有对不当追诉进行过滤的功能第28-29页
  (二) 就审查的内容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一般不仅仅限于进行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活动都是存在的第29页
  (三) 就审查的方式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既有书面审查也有言词审查第29页
  (四) 就庭前预断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第29-30页
  (五) 就程序的启动而言,大多数国家都将是否进行庭前审查程序的选择权赋予了被控方第30页
  (六) 就保障被控方诉讼权利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都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参与权第30-31页
  (七) 就证据的收集和适用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大多有证据保全、展示、检验和排除功能第31-32页
  (八) 就交付审判的条件而言,各国庭前审查的证明标准均低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达到的标准第32-33页
  (九) 就诉讼效率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实为一个不断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过程第33-34页
  (十) 就审查后的结果而言,各国庭前审查程序规定有多种处理方式,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手段第34-36页
第三部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之方案抉择及其法理探析第36-45页
 一、各种见解之论证第36-39页
  观点一:基本维持现有做法,实行必要的改良第36-37页
  观点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功能与英美预审和法国的第二级预审的功能相似,没有必要再设置专门的庭前审查程序第37页
  观点三:仿效日本式起诉状一本主义,实行纯程序性庭前审查第37-38页
  观点四:借鉴法德型预审模式第38页
  观点五:走英美预审方式之路第38-39页
 二、法理探析第39-45页
  (一) 重新定位第39-40页
  (二) 价值取向第40-42页
  (三) 理论原则第42-45页
第四部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之初步设想第45-54页
 一、建构庭前审查程序的运行机制第45-49页
  (一) 庭前审查法官负责制第45-46页
  (二) 庭前审查程序的启动第46页
  (三) 庭前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第46页
  (四) 庭前审查的主要内容第46页
  (五) 庭前审查的实施方式第46-47页
  (六) 建立庭审前会议制度第47-48页
  (七) 制作庭前审查报告第48页
  (八) 交付审判的标准第48页
  (九) 裁定及救济机制第48-49页
 二、健全庭前审查程序的配套机制第49-54页
  (一) 废除复印件主义,改革证据移送方式第49页
  (二)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第49-50页
  (三) 确立与起诉状一本主义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第50-52页
  (四)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52-53页
  (五) 强化对被控方诉讼权利与地位的保障第53-54页
结语第54-55页
参考文献第55-60页
中文详细摘要第60-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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