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9页 |
第一部分: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立法与司法之变革及检讨 | 第9-21页 |
一、刑诉法修改前后的庭前审查程序 | 第9-18页 |
(一) 两种庭前审查程序的区别 | 第9-11页 |
(二) 两种庭前审查程序的优劣评析 | 第11-18页 |
二、围绕庭前审查程序展开的一系列改革尝试 | 第18-21页 |
(一) 一步到庭—昙花一现 | 第18-19页 |
(二) 大立案—立审分离,却难除预断 | 第19-21页 |
第二部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之域外比较研究 | 第21-36页 |
一、简要考察 | 第21-28页 |
(一) 英国 | 第21-22页 |
(二) 美国 | 第22-23页 |
(三) 法国 | 第23-25页 |
(四) 德国 | 第25页 |
(五) 日本 | 第25-27页 |
(六) 意大利 | 第27-28页 |
二、初步分析 | 第28-36页 |
(一) 就审查的目的而言,大多数国家的庭前审查程序都有对不当追诉进行过滤的功能 | 第28-29页 |
(二) 就审查的内容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一般不仅仅限于进行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活动都是存在的 | 第29页 |
(三) 就审查的方式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既有书面审查也有言词审查 | 第29页 |
(四) 就庭前预断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 | 第29-30页 |
(五) 就程序的启动而言,大多数国家都将是否进行庭前审查程序的选择权赋予了被控方 | 第30页 |
(六) 就保障被控方诉讼权利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都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参与权 | 第30-31页 |
(七) 就证据的收集和适用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大多有证据保全、展示、检验和排除功能 | 第31-32页 |
(八) 就交付审判的条件而言,各国庭前审查的证明标准均低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达到的标准 | 第32-33页 |
(九) 就诉讼效率而言,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实为一个不断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过程 | 第33-34页 |
(十) 就审查后的结果而言,各国庭前审查程序规定有多种处理方式,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手段 | 第34-36页 |
第三部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之方案抉择及其法理探析 | 第36-45页 |
一、各种见解之论证 | 第36-39页 |
观点一:基本维持现有做法,实行必要的改良 | 第36-37页 |
观点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功能与英美预审和法国的第二级预审的功能相似,没有必要再设置专门的庭前审查程序 | 第37页 |
观点三:仿效日本式起诉状一本主义,实行纯程序性庭前审查 | 第37-38页 |
观点四:借鉴法德型预审模式 | 第38页 |
观点五:走英美预审方式之路 | 第38-39页 |
二、法理探析 | 第39-45页 |
(一) 重新定位 | 第39-40页 |
(二) 价值取向 | 第40-42页 |
(三) 理论原则 | 第42-45页 |
第四部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之初步设想 | 第45-54页 |
一、建构庭前审查程序的运行机制 | 第45-49页 |
(一) 庭前审查法官负责制 | 第45-46页 |
(二) 庭前审查程序的启动 | 第46页 |
(三) 庭前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 | 第46页 |
(四) 庭前审查的主要内容 | 第46页 |
(五) 庭前审查的实施方式 | 第46-47页 |
(六) 建立庭审前会议制度 | 第47-48页 |
(七) 制作庭前审查报告 | 第48页 |
(八) 交付审判的标准 | 第48页 |
(九) 裁定及救济机制 | 第48-49页 |
二、健全庭前审查程序的配套机制 | 第49-54页 |
(一) 废除复印件主义,改革证据移送方式 | 第49页 |
(二)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 第49-50页 |
(三) 确立与起诉状一本主义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 | 第50-52页 |
(四)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第52-53页 |
(五) 强化对被控方诉讼权利与地位的保障 | 第53-54页 |
结语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60页 |
中文详细摘要 | 第60-6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