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导言 | 第9-13页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9-10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10-12页 |
三、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12-13页 |
第一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概述 | 第13-23页 |
第一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权的性质辨析 | 第13-15页 |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权属于监督权 | 第13-14页 |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权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强制性处理手段 | 第14-15页 |
第二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的理论依据 | 第15-18页 |
一、地方权力机关在本地方具有至高地位 | 第15-16页 |
二、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对公权力进行制约 | 第16-17页 |
三、法制统一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 | 第17-18页 |
第三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的现实必要性 | 第18-23页 |
一、规范性文件成为权力扩张工具 | 第18-19页 |
二、规范性文件缺乏应有的规范性 | 第19-20页 |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不够 | 第20-23页 |
第二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权行使现状分析 | 第23-28页 |
第一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权处于休眠状态 | 第23-25页 |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的事例不多 | 第23-24页 |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制度不够完善 | 第24-25页 |
第二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权行使不力的弊端 | 第25-28页 |
一、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 第25-26页 |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威受损 | 第26-28页 |
第三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权行使不力原因评析 | 第28-45页 |
第一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的立法不够健全 | 第28-36页 |
一、撤销的范围存在争议 | 第28-34页 |
二、撤销的标准难以把握 | 第34-36页 |
第二节 撤销程序的启动机制存在缺陷 | 第36-40页 |
一、有权申请撤销的主体范围过小 | 第36-38页 |
二、撤销程序不明确 | 第38-40页 |
第三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缺乏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 | 第40-45页 |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缺乏行使撤销权的内在动力 | 第40-43页 |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缺乏行使撤销权的外在压力 | 第43-45页 |
第四章 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的构想 | 第45-55页 |
第一节 构建有效的撤销权启动机制 | 第45-48页 |
一、扩大撤销程序启动主体范围 | 第45-47页 |
二、以被动撤销形式为主 | 第47页 |
三、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专业审查力量 | 第47-48页 |
第二节 明确撤销权行使对象的范围 | 第48-51页 |
一、厘清撤销对象的制定主体 | 第48-50页 |
二、界定撤销对象的效力范围 | 第50页 |
三、界分撤销对象的实质内容 | 第50-51页 |
第三节 建立科学和可行的撤销标准 | 第51-55页 |
一、合法性标准在撤销标准中的确立 | 第51-53页 |
二、合理性标准在撤销标准中的引入 | 第53-55页 |
结论 | 第55-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59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9-60页 |
后记 | 第60-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