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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要素和性质第9-15页
    1.1 复效条件的三种立法模式第10-11页
    1.2 保险合同复效的要素第11-13页
        1.2.1 能够复效的合同为人身保险合同第11页
        1.2.2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费至一定期限第11-12页
        1.2.3 中止期间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第12-13页
    1.3 复效合同的性质第13-15页
第二章 申请复效时的如实告知义务第15-19页
    2.1 问题的提出第15-16页
    2.2 规定复效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原因第16-17页
    2.3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第17-19页
第三章 危险程度的认定问题第19-24页
    3.1 危险程度增加的显著性第19页
    3.2 增加形式的多样性第19-20页
    3.3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增加第20-21页
    3.4 危险程度减少应减收保费第21-24页
第四章 等待期条款、自杀条款的合理性和重新起算问题第24-28页
    4.1 等待期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第24-25页
    4.2 等待期条款的不合理性第25-26页
        4.2.1 等待期条款期限设置第25页
        4.2.2 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的认定第25-26页
    4.3 等待期、自杀条款期限的重新起算问题第26-28页
第五章 合同复效的实务认定问题第28-32页
    5.1 合同中止两年后投保人是否可以申请复效第28-29页
    5.2 合同复效时间与投保人交费时间的关系第29页
    5.3 保险公司能否以增加保费为前提恢复合同效力第29-32页
第六章 结语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5页
致谢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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