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0.导论 | 第9-13页 |
0.1 问题的提出 | 第9-10页 |
0.2 文献综述 | 第10-11页 |
0.3 本文研究方法 | 第11-12页 |
0.4 本文研究内容和结构 | 第12-13页 |
1. 离婚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 第13-17页 |
1.1 离婚诉讼的特点 | 第13-14页 |
1.1.1 涉及身份,具有社会性 | 第13页 |
1.1.2 当事人的认诺、自认等处分权利受限 | 第13-14页 |
1.1.3 采取职权主义审理方式 | 第14页 |
1.1.4 强调当事人本人参与 | 第14页 |
1.2 离婚缺席判决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第14-15页 |
1.3 离婚缺席审判制度的功能 | 第15-17页 |
1.3.1 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第15页 |
1.3.2 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理地发现客观真实 | 第15-16页 |
1.3.3 鼓励当事人参加诉讼,有效控制缺席判决的发生 | 第16-17页 |
2. 离婚缺席审判制度比较分析 | 第17-20页 |
2.1 德国 | 第17页 |
2.2 日本 | 第17-18页 |
2.3 美国 | 第18页 |
2.4 英国 | 第18-19页 |
小结 | 第19-20页 |
3. 我国离婚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20-30页 |
3.1 立法现状 | 第20页 |
3.2 立法上存在问题 | 第20-22页 |
3.2.1 立法粗疏,不全面,不专业,缺乏可操作性 | 第21-22页 |
3.2.2 实体条文修改后,而程序未作调整,实践中产生歧义 | 第22页 |
3.2.3 缺乏救济程序 | 第22页 |
3.3 我国离婚缺席审理司法现状及问题 | 第22-27页 |
3.3.1 公告离婚问题多 | 第22-25页 |
3.3.2 对故意不到庭的当事人处理原则有差异 | 第25-26页 |
3.3.3 法院根据书面意见判决离婚不规范 | 第26-27页 |
3.4 我国离婚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 第27-30页 |
3.4.1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的影响 | 第27页 |
3.4.2 “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 | 第27-28页 |
3.4.3 法官对婚姻家庭案件职权主义审理认识有偏差 | 第28-29页 |
3.4.4 对缺席审判功能的错误理解 | 第29页 |
3.4.5 社会转型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 | 第29-30页 |
4. 我国离婚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 第30-35页 |
4.1 立法上的完善 | 第30-31页 |
4.1.1 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 | 第30-31页 |
4.1.2 对公告离婚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制 | 第31页 |
4.1.3 设立缺席判决异议制度,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手段 | 第31页 |
4.2 司法上的完善 | 第31-35页 |
4.2.1 设立家事法庭或配专人审判婚姻家庭案件 | 第31-32页 |
4.2.2 规范公告送达 | 第32-33页 |
4.2.3 法院要加强职权主义原则 | 第33页 |
4.2.4 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中,建立财产代管人制度 | 第33页 |
4.2.5 加大对骗取法院公告离婚的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 第33-34页 |
4.2.6 对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 第34-35页 |
结语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8页 |
致谢 | 第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