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6-7页 |
ABSTRACT | 第7-8页 |
引言 | 第13-14页 |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意义 | 第14-17页 |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第14-15页 |
(二)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原则 | 第15页 |
(三)提高办案人员的取证效率及证据的证明力 | 第15-16页 |
(四)促进实现程序正义 | 第16-17页 |
二、我国有关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 | 第17-21页 |
(一)我国立法现状 | 第17-18页 |
(二)我国司法实践现状 | 第18-21页 |
1、江苏省实践现状 | 第18-19页 |
2、天津和平区实践现状 | 第19页 |
3、厦门同安区实践现状 | 第19页 |
4、三个地区的实践对比 | 第19-21页 |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21-24页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没有得到全面贯彻 | 第21页 |
(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范围不明确 | 第21页 |
(三)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 | 第21-22页 |
(四)合适成年人的到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 第22-24页 |
四、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24-31页 |
(一)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 第24-26页 |
1、选任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 第24-25页 |
2、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形 | 第25-26页 |
(二)明确选任合适成年人的条件 | 第26页 |
1、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 第26页 |
2、应有良好的沟通的能力 | 第26页 |
3、具有社会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 第26页 |
(三)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 第26-27页 |
(四)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 第27-29页 |
1、合适成年人的权利 | 第27-28页 |
2、合适成年人的义务 | 第28-29页 |
(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 第29-31页 |
结语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4页 |
致谢 | 第34-35页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第35-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