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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性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比较研究

摘要第1-8页
前言第8-9页
第一章 医药领域发明中的延展性权利要求概述第9-15页
 第一节 医药领域发明的特点第9-10页
 第二节 新药研究模式的重大变化与延展性权利要求的出现第10-12页
 第三节 延展性权利要求的概念及其中文名称确定第12-14页
 第四节 延展性权利要求的类型和特点第14-15页
第二章 关于延展性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标准的比较法研究第15-46页
 第一节 典型案例案情介绍及分析第16-20页
  一、案情介绍第16-17页
  二、案情分析第17-20页
 第二节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可专利性标准第20-24页
  一、美国专利商标局相关法律规定第20-21页
  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实践第21-24页
 第三节 欧洲专利局的可专利性标准第24-27页
  一、欧洲专利局相关法律规定第24-25页
  二、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实践第25-27页
 第四节 日本专利局的可专利性标准第27-30页
  一、日本专利局相关法律规定第27页
  二、日本专利局的审查实践第27-30页
 第五节 澳大利亚专利局的可专利性标准第30-32页
  一、澳大利亚专利局相关法律规定第30页
  二、澳大利亚专利局的审查实践第30-32页
 第六节 中国专利局的可专利性标准第32-37页
  一、中国专利局相关法律规定第32-33页
  二、中国专利局的审查实践第33-37页
 第七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可专利性标准比较分析第37-46页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可专利性结论直观对比第37-38页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第38-42页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可专利性法律适用的比较分析第42-46页
第三章 关于延展性权利要求的审查实务的比较研究第46-56页
 第一节 美国延展性权利要求的审查实务及与中国的比较第46-52页
  一、美国联邦法院判例:University of Rochester v.G D. Searl案第46-50页
  二、美国联邦法院判例:Ariad v.Lilly案第50-52页
 第二节 欧盟延展性权利要求的审查实务及与中国的比较第52-56页
  一、T0412/06决定中的简要事实和各方意见第53-54页
  二、评述第54-56页
第四章 基于我国国情的延展性权利要求利弊分析第56-68页
 第一节 延展性权利要求有利论第56-59页
  一、鼓励基础性研究、激发药物创新第56-57页
  二、遏制低水平重复、避免资源浪费第57-58页
  三、筛选方法专利保护力度不够第58-59页
 第二节 延展性权利要求有弊论第59-62页
  一、发明应该能用于实践第59-61页
  二、权利要求范围模糊造成混乱第61页
  三、"专利丛林"中的"反公地悲剧"第61-62页
  四、医药领域也需要渐进式创新第62页
 第三节 我国医药卫生现状分析第62-64页
  一、国内外医药领域相关研究现状第63页
  二、我国医药企业现状第63-64页
  三、我国公共医疗卫生现状第64页
 第四节 关于我国延展性权利要求可专利性标准的建议第64-68页
  一、我国延展性权利要求可专利性标准的总体思路第64-65页
  二、我国延展性权利要求可专利性标准的适用建议第65-66页
  三、我国延展性权利要求可专利性标准的相关建议第66-68页
结论第68-69页
参考文献第69-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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