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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视阈下烟草制品商标权限制问题研究--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为考察对象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导言第9-13页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第9-10页
    (二)文献综述第10-13页
一、 澳《烟草平装法》的背景与争议第13-22页
    (一) 澳《烟草平装法》的背景第13-17页
        1、 控烟的必要性和包装的重要性第13-14页
        2、 相关控烟公约、法规的出台第14-17页
    (二) 澳《烟草平装法》出台后的争议第17-22页
        1、 《烟草平装法》出台后的澳洲国内诉讼第17-19页
        2、 《烟草平装法》引发的国际争端第19-20页
        3、 争议焦点第20-22页
二、 澳《烟草平装法》限制商标权使用的表现第22-31页
    (一) TRIPS 中的商标权规则第22-25页
        1、 基本原则第22-23页
        2、 实体性规定第23-25页
    (二) 《烟草平装法》中的包装及商标使用的要求第25-29页
        1、 《烟草平装法》中的包装规则第25-27页
        2、 《烟草平装法》中的商标规则第27-29页
    (三) 《烟草平装法》对商标功能及使用的影响第29-31页
三、 澳《烟草平装法》商标权限制的正当性第31-43页
    (一) 烟草平装不违反《TRIPS 协议》第31-40页
        1、 平装限制商标权的使用而非注册第31-32页
        2、 平装对商标的“消极排他使用权”未产生影响第32-34页
        3、 平装不构成“不合理的特殊要求的妨碍”第34-35页
        4、 平装符合商标使用权的例外---公共健康目的第35-40页
    (二) 商标权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平衡和协调第40-43页
结语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9页
后记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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