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引言 | 第7-9页 |
第一章 法律制度简述 | 第9-17页 |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法律渊源 | 第9-13页 |
一、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成分的零散体现 | 第9-10页 |
二、我国近现代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开始出现 | 第10-11页 |
三、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规定 | 第11-12页 |
四、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并审判的制度性优势 | 第12-13页 |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 第13-17页 |
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界定 | 第13-15页 |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15页 |
三、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条件 | 第15-16页 |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 第16-17页 |
第二章 法律意义探究 | 第17-24页 |
第一节 在逃同案犯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不可自然免除 | 第17-20页 |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 | 第17页 |
二、共同侵权人理论上应被追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 第17-18页 |
三、在逃同案犯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自然免除 | 第18-20页 |
第二节 在逃同案犯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意义 | 第20-24页 |
一、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在逃同案犯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第20-22页 |
二、在逃同案犯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争论 | 第22-23页 |
三、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在逃同案犯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第23-24页 |
第三章 司法实务研析 | 第24-38页 |
第一节 在逃同案犯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司法坚持 | 第24-28页 |
一、必须由先行归案的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 第24-25页 |
二、司法实践中坚持在逃同案犯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不同做法 | 第25-27页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前预留赔偿份额给在逃同案犯 | 第27-28页 |
第二节 在逃同案犯归案后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 第28-33页 |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执行)效果并不明显 | 第28-30页 |
二、对先行归案的被告人足额分配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意义 | 第30-31页 |
三、先后归案的被告人相互间的赔偿比例调整以及求偿权行使 | 第31-33页 |
第三节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体现附带民事调解的积极效应 | 第33-38页 |
一、调解在民事案件以及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 第33页 |
二、附带民事赔偿难以执行到位频现“法律白条”现象 | 第33-34页 |
三、正确理解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关系 | 第34-35页 |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调解效果可适当考虑惠及全部案犯 | 第35-38页 |
结束语 | 第38-39页 |
注释 | 第39-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3页 |
后记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