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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为研究对象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一、引言第9-11页
 (一) 相关案例简介第9-10页
 (二) 问题的提出: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是否违约第10-11页
二、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是否违约之争第11-13页
 (一)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第11-12页
 (二)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是否违约的理论争鸣第12-13页
三、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立法梳理第13-21页
 (一) 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第13-14页
 (二)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一般禁止和例外许可的立法选择第14-16页
 (三) 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决定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不属违约第16-21页
四、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不足检讨第21-25页
 (一) 对劳动者单方预告解约适用范围扩大化第21-22页
 (二) 对劳动者的内涵界定不清导致对劳动者未能分层第22-23页
 (三) 服务期条款在单方预告解除制度下的适用困境第23-25页
五、完善我国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第25-30页
 (一) 劳动者预告解除固定期限合同应区分情况承担有限制的违约责任第25-26页
 (二) 根据劳动者的岗位及工作时间确定不同的预告期和解除条件第26-28页
 (三) 对不同层次的劳动者适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机制第28-30页
结语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4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34-35页
后记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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