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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探讨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9页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的概述第9-14页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念第9页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起源第9-10页
 (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理论根据第10-12页
 (四) 三大公约的法律实践第12页
 (五) 我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第12-14页
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主要内容第14-20页
 (一) 适格主体第14-15页
 (二) 适格债权第15-16页
 (三) 适格船舶第16页
 (四) 责任限额的确定第16-18页
 (五) 限制责任的条件第18-20页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第20-29页
 (一) 管辖权的确定第20-21页
 (二) 设立基金申请的提出第21-22页
  1.提出申请的时间第21页
  2.提出申请的适格主体第21-22页
  3.进行申请的形式要件第22页
 (三) 通知和公告第22页
 (四) 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第22-24页
  1.异议期限第23页
  2.何为有效异议第23-24页
 (五) 准予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第24-25页
 (六)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第25-26页
  1.基金设立的起始日期第25页
  2.基金设立的形式第25页
  3.基金设立的数额确定第25-26页
 (七) 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的效力第26-27页
 (八) 申请人责任第27-29页
四、债权登记制度第29-34页
 (一) 管辖第29-30页
 (二) 申请第30页
 (三) 受理第30页
 (四) 债权登记的效力第30-31页
 (五) 债权人会议第31-34页
  1.债权人会议的运作方式第32-33页
  2.债权人会议中法院的职权第33-34页
五、基金的分配和受偿第34-36页
 (一) 顺位和原则第34-35页
 (二) 责任限制债权在分配顺位上受优先权的影响第35-36页
六、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中的问题讨论与立法建议第36-45页
 (一) 关于2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享受责任限制问题第36页
 (二) 债权登记期限是否因债权人位于国内或国外而有所差别第36-37页
 (三) 申请设立基金的主体中的当事人指向问题第37页
 (四) 申请设立基金的管辖问题第37-38页
 (五) 法院受理申请设立基金案件发布公告的传媒之周知度过低第38页
 (六) 对设立基金异议的审查和裁定的时限不够协调问题第38-39页
 (七) 确权诉讼判决应可以上诉第39-40页
 (八) 关于裁定允许设立基金后申请人设立基金与申请责任限制的一系列问题第40-45页
七、论我国需要一个统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第45-56页
 (一) 其他国家是否允许提出独立的责任限制之诉第45-46页
 (二) 我国为何只有基金设立程序第46-47页
 (三) 对上节某些提法的驳斥第47-50页
  1.设立基金程序的必要性并不必然抹煞建立统一责任限制程序的重要性第47-48页
  2.相关确权诉讼到底在特别程序还是在普通程序中解决比较好第48页
  3.驳“抗辩权”论第48-50页
 (四) 建立统一程序的建议第50-56页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第50-51页
  2.管辖法院第51页
  3.有管辖权海事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申请的受理第51-52页
  4.管辖海事法院的通知、公告第52页
  5.异议及登记债权第52-53页
  6.关于基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第53-54页
  7.有关确权诉讼的受理第54页
  8.庭审过程第54页
  9.上诉第54-56页
结论第56-57页
致谢第57-58页
参考文献第5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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